国务院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日 期:2012-11-05
新华网北京11月5日电 中国政府网5日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管理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对条例所适应的交易活动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条例所称的期货交易、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的具体内容。
同时,条例明确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期货交易,条例增加一项条款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针对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等行为,条例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后的条例还对商品期货合约、金融期货合约、保证金、结算、标准仓单等概念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界定。
来源: 新华网
根据决定,修改后的条例对条例所适应的交易活动范围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条例所称的期货交易、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的具体内容。
同时,条例明确期货交易应当在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期货交易场所进行,禁止在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期货交易,条例增加一项条款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境外机构,可以在期货交易所从事特定品种的期货交易。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针对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等行为,条例规定,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20万元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后的条例还对商品期货合约、金融期货合约、保证金、结算、标准仓单等概念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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