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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明确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管理要求

  近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颁布《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核电站乏燃料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

  乏燃料是指在反应堆堆芯内受过辐照并从堆芯永久卸出的核燃料。《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核电站乏燃料运输实际制定,适用于境内从事乏燃料铁路、公路、水路及多式联运的运输活动。

  《办法》明确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核安全监管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在事前审批、事中监管、事后处置等方面承担的具体工作。《办法》还明确了乏燃料运输活动相关许可管理要求,以及启运前、运输过程中、装卸作业与交接环节的管理要求,覆盖运输全链条。同时要求各运输环节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建立运输完成后报告制度。

  为强化应急保障,《办法》要求,托运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乏燃料运输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人员和装备,并会同承运人、装卸码头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核与辐射事故,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及核与辐射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做好事故应急工作。相关各级核应急组织应当进行必要的应急响应。

  全媒记者 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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