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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间陆港协定》生效的公告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16年3月24日向联合国递交了《政府间陆港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核准书,同时声明:“本协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另行通知之前,本协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协定于2016年4月23日对我生效,同时适用于澳门特区,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区。现将协定中文本予以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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