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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出口集装箱退税政策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了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从2014年起外贸企业出口集装箱实行与生产企业出口集装箱相同的退税政策,企业出口到堆场的新造集装箱,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其他退税凭证的,准予办理退税。

  对于新造集装箱出口问题,税务总局曾经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出口集装箱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48号),规定生产企业生产出口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的,即使未填写运输工具名称等信息,仍准予办理出口退税。

  随着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部分外贸企业也通过上述方式出口新造集装箱,出口时,集装箱不是作为一般货物报关,而是作为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一并出口,因而报关单上无法填写运输工具名称、航次等信息,无法完全满足出口退税审核的条件。部分地区税务部门近期在受理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时发现,48号文件只对生产企业的出口集装箱做了规定,对外贸企业出口集装箱情形并未明确。

  为了公平税负,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税务总局明确了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的退(免)税规定,统一明确企业出口到堆场的新造集装箱,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办理退税。这一规定,统一了集装箱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9号

经研究,就明确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退(免)税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境内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准予按照现行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2014年及以后年度出口的,适用本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0月2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生产企业出口的新造集装箱,交付到指定堆场并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其他退(免)规定的,准予办理退税。随着企业经营方式的多样化,部分外贸企业也通过上述方式出口新造集装箱,为公平税负,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了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的退(免)税规定,发布了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了企业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如果交付地点在我国境内的指定堆场,并且取得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同时符合办理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可以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三、公告执行时间

  2014年及以后年度按上述方式出口给外商的新造集装箱,适用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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