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船东,船舶运营方,船舶管理公司,船长,船舶设计方,船厂和设备制造商等。
为了加速航运脱碳,欧盟正处于完成2015/757条例(欧盟MRV)和2003/87/EC条例更新的最后阶段,该条例建立了欧盟温室气体(GHG)排放许可交易系统,也称为欧盟排放交易系统(欧盟ETS),将航运业纳入其要求。
欧盟MRV和欧盟ETS条例的修订将对船东和租家产生影响,包括支付航行期间的温室气体排放额度(碳币),这些要求将从2024年开始逐步实施。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基于“总量控制与交易”原则。ETS框架下,船舶所能排放的特定温室气体总量设定了上限。排放上限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降低,从而使得总排放量随之下降。在排放上限范围内,船舶的营运方可以购买或接收排放额度(碳币),并根据需要相互交易。
购买排放额度(碳币)的成本将随着需求的增加而增加,从而促使船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每一年之后,船舶的营运方必须缴纳足够的排放额度,以覆盖其自身船舶的排放,否则将被处以高额罚款。如果船舶运营方减少了船舶的排放量,他们可以保留多余的碳币以满足未来的需求,或者将其出售给其他配额不足的航运公司。
为方便将航运业纳入欧盟排放交易制度,欧盟MRV法规现更新为:扩大数据收集要求,包括CO2, CH4和N2O排放(与ETS范围一致);囊括其他船型和吨位。在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内增加的航运相关条款包括:
适用于货船,客轮,冰区航行船舶和客滚船舶;在公司层面审核排放数据;从2025年至2027年分阶段(递增至全额)缴纳排放配额;制定转运港口的定义;制定不缴纳或未缴满碳币额度的惩罚措施。
一旦船舶符合欧盟排放交易制度的要求,排放额度的缴纳将适用于:欧盟成员国(欧盟加上挪威和冰岛)港口与非欧盟成员国港口之间航程的50%排放量,欧盟成员国港口之间航行的100%排放量,欧盟成员国港口内,船舶靠泊时100%的排放量。
集装箱船在欧盟成员国外300海里范围内的港口装卸集装箱时,若该港口集装箱转运占其货物吞吐量的大部分,该航次会被定义为在欧盟成员国内航行(需要缴纳相应的碳币)。任何符合这些要求的非欧盟成员国港口将被定义为转运港口。欧盟委员会将于2023年12月31日前公布初步转运港口清单,并每两年更新一次。
在欧盟MRV条例中,数据需要逐船收集、核实和报告。船东负责总体合规性(制定监测计划、数据收集、验证和报告)。
在欧盟ETS条例中,要求在船舶层面收集数据,但随后在公司层面进行汇总验证和报告。航运公司负责汇总根据欧盟MRV收集的数据,并确保每年对汇总数据进行核实和提交。
若租家在一整年或一年中的某一段时间内营运船舶,航运公司仍有责任向管理当局(AA)缴纳排放额度(碳币)。然而,航运公司将有权向租船人收取租船期间累积的欧盟ETS费用。
排放额度(碳币)应缴纳给管理当局(AA)
每个公司都会根据以下标准有一个特定的AA:
对于在欧盟注册的公司,AA将是航运公司注册的欧盟成员国。
对于未在欧盟注册的公司,AA将是该公司在过去4个监测年内进行港口停靠次数最多的欧盟成员国。
对于未在欧盟注册且在过去4年内没有停靠欧盟港口的,AA将是该航运公司船舶抵达欧盟或开始其首次航行的欧盟成员国。
欧盟委员会会备存一份AA名单。该名单将不迟于2024年2月1日首次发布,此后每两年更新一次。
如果在每年4月30日前仍未缴纳足够的排放额度,航运公司将有责任支付罚款。每吨未缴纳排放额度的二氧化碳当量应支付100欧元的罚金。此外,公司必须在下一个报告期内补缴上年度未缴纳的排放额度。
如果航运公司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报告期未遵守排放限额申报要求,入境口岸成员国主管当局可向该公司发出驱逐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