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提单使用中的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纵观全球航运业,由于对高效运营的不懈追求,班轮公司纷纷探索运用电子提单;同时,伴随区块链技术和数字化的不断发展,电子提单日益受到广泛关注。笔者结合电子提单发展的动态,就航运业较为关心的常见问题进行整理和补充,以供业内参考借鉴。
7个电子贸易系统
电子提单需要通过电子贸易系统来完成签发和流转。自2010年2月20日起,保赔协会同意承保使用电子贸易系统所产生的货物责任,但前提条件是这种系统及所使用的版本、法律文件等应当事先得到保赔协会的书面确认。审查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电子提单能够发挥与传统纸质提单一样的作用,避免产生货物所有权争议以及错误交付等问题。
为确保电子提单所产生的货物责任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班轮公司在实践中应当选用经保赔协会批准的电子贸易系统。截至2021年12月,国际保赔协会集团批准的电子贸易系统共有7个(见表)。
审查要求
为推动航运业的数字化转型,保赔协会对电子提单一贯持开放态度,但一般要求电子提单具有传统提单的三大基本功能,即货物收据、物权凭证以及运输合同证明,并且能够将作为保赔协会承保货物责任基础的《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有效并入其电子提单之中,这也是国际保赔协会集团认可上述电子贸易系统的主要依据。通常,若电子贸易系统的运营商修改其系统,保赔协会将会对使用和操作这两套电子贸易系统的有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以保证这些修订符合保赔协会的要求。
此外,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或争议,针对与电子贸易系统运营商签订的用户协议,用户间必须达成一致意见,例如:确保电子提单中的签名有效;适用纸质提单的相关法律同样适用于电子提单;建立用户间的纠纷解决机制;用户协议明确排除适用《1999年合同(第三方权利)法案》;提供商必须为系统故障购买充足的保险等。
常见问题
保赔协会对电子提单下的货物责任的承保范围包括两点:第一,对会员由于使用电子提单所产生的责任,只要此种风险在纸质提单中也会产生,则保赔协会对该风险的承保就不会受到影响;第二,对于其他责任,除非该电子提单的电子贸易系统经过保赔协会的批准,否则保赔协会对承保事项享有自由裁量权。
保赔协会的保险条款中涉及货物运输的所有除外规定,不仅适用于纸质贸易系统,同时也当然继续适用于上述电子贸易系统。这些除外规定包括货物卸载运输合同之外的目的港(地),签发预借/倒签电子单证、记录,以及无电子单证/记录放货(即在使用认可的电子贸易系统的情况下,不根据该电子贸易系统规则放货)。
如果会员使用未经国际保赔协会集团批准的电子贸易系统,假设这种电子提单不具备传统纸质提单所具有的三项功能,例如物权凭证,可能会引发货物所有权争议或者错误交付货物的问题。抑或《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并未有效并入电子提单中,那么使用该电子贸易系统而产生相关责任通常不会被保赔险承保,但会员可以提交董事会进行自由裁量。
会员与系统运营商签订用户协议后,如果违反用户协议规定的相关义务,会员要对电子贸易系统的运营商承担合同责任,但这些责任并不在保赔险的承保范围之内。这些风险主要为网络风险以及商业风险,网络风险是指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等,而商业风险指的是与运营商约定的合同责任,如保持电脑连接、保密义务、禁止携带、上传电脑病毒等。船东可以考虑另外投保其他商业保险以保障和维护自身利益。
未来展望
据悉,马士基的数据联盟已经筹建得非常庞大,TradeLens已经吸引全球六大班轮公司,包括马士基、达飞轮船、地中海航运、赫伯罗特、海洋网联和以星航运。不过一般班轮公司也都会与多个电子贸易系统的运营商合作,如地中海航运、以星航运等同时还与WAVE合作推出新款电子提单。目前,中国对电子提单的研究和实践与国际相比还是相对滞后,但令人可喜的是,中国相关班轮公司也在踊跃尝试、积极参与到电子提单的建设中来。毋庸置疑,此举对中国班轮公司在国际业务中掌握更多话语权大有裨益。相信在航运业数字化的强力驱动下,电子提单的运用势必越来越广泛。为提升中国航运的国际竞争力,需要各界协同合作,提供技术和法律方面的指引,共同助力电子提单的蓬勃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船东互保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