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天津9月24日电 (记者张静淇)24日,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天津港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促进港产城融合发展”是核心内容之一。
天津港是京津冀及“三北”地区的海上门户、雄安新区主要出海口,是“一带一路”的海陆交汇点、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的重要节点,也是服务全面对外开放的国际枢纽港。近年来,天津港口事业发展突飞猛进,港口发展能级和辐射带动能力有效提升。修订条例,为进一步加快建设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大力发展港口经济,推进港产城深度融合,提供有力法治支撑。
围绕促进港产城融合发展这一核心目标,条例规定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港产城深度融合发展,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总体布局,加强港口与产业发展布局、城市建设的有效衔接,发展适港产业和临港经济,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港口服务功能、产业带动功能、城市空间功能有机融合。
条例提出,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优化大宗货物、冷链、汽车等货类的物流服务,拓展仓储、分装、加工、维修、交易交割等功能,延伸服务链条,提高港口货物增值空间。明确市有关部门以及滨海新区政府应当统筹港口特色货类和各区域优势产业,完善联动工作机制,增强港口服务增值能力。
同时,支持海洋装备、绿色石化等产业发展,推动培育跨境电商、冷链等产业发展,鼓励航运经纪、航运金融、航运会展等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提升适港产业和临港经济发展质量。明确市有关部门以及滨海新区政府开展重点临港产业链分析,优化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和临港区域产业布局。
条例还明确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应当支持航运服务集聚区建设,以重点航运楼宇为载体,完善城市航运服务功能,积极引进总部型、成长型航运服务企业,推动高端航运服务产业集群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订的条例中提出,加快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港产城融合发展特色片区,明确市有关部门和相关区政府加强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生活和生产性服务设施,激发港口城市活力。
为进一步压实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条例作出相应规定:明确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港口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推动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和集疏运体系建设,统筹港口和临港产业协调发展,构建以港促业兴城、港产城相互赋能的发展格局;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市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市港航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市港口行政管理工作;明确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规划资源、生态环境等多部门以及天津海关、海事、边检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港口相关工作;明确滨海新区及其他相关区人民政府在港口发展中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