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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8月12日上午,湖北省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湖北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郑文金介绍,《条例》共6章63条,重点规定五方面内容。一是健全船舶污染防治体制机制,规定各有关部门职责,明确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二是加强船舶污染关键环节治理,全面推行“船上储存、交岸处置”的船舶水污染治理模式,明确污染物交付、接收、转运、处置全流程要求;加强船舶燃油质量监管,规范岸电设施的配置和使用。三是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完善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体系,编制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建立船舶污染事故监测预警机制;规范事故处置程序。四是加强船舶污染防治监管和区域协作,推进船舶污染防治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加强法律监督;强化区域协作,加强与长江流域相关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协调协作。五是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简称“长航局”)副局长、党委委员、一级巡视员王建斌介绍,常年航行于长江干线的3.62万艘船舶基本实现“零排放”。长江经济带船舶靠港岸电设施建设改造基本完成,2021至今年7月,船舶靠港使用岸电累计5.7亿余度,相当于节省燃油13万余吨、减少碳排放42万余吨。推动建成投用LNG动力船、电动船等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300余艘。长江干线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洗舱站、LNG加注站、制氢加氢站等绿色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为长江航运绿色低碳转型提供了有力支撑。下一步,长航局将立足全流域协同、全链条治理,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持续深化长江船舶污染防治与绿色智能航运发展,着力巩固深化治理成效,加速绿色低碳转型,优化运输组织方式,完善服务保障体系,为服务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守护一江清水东流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长江海事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左中君表示,条例的实施强化了船舶污染防治干支协同、跨部门协同和上下游协同,确保了长江流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协同推进,将建立齐抓共管、协同治理的船舶污染防治新格局。还将提高船舶污染防治效能、推动长江航运绿色智能发展、提高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全媒记者 张亚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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