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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 赋予上海广州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许可权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部署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

  《意见》提出十项重点任务,即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健全更加开放透明、规范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机制,持续提升投资和建设便利度,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持续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外商投资和国际人才服务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监管,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

  围绕重点任务,《意见》公布了首批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事项清单,涵盖10个方面101项改革举措。其中,多项举措涉及交通水运领域:

  ——探索开展“组合港”“一港通”等区域通关便利化改革。探索开展粤港澳大湾区“组合港”“一港通”等改革,优化相关货物的转关手续,鼓励和支持试点城市进一步创新口岸通关监管方式,提升区域通关便利化水平。

  ——进一步深化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船边直提”“抵港直装”等改革。推行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措施。在有条件的港口推进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

  ——推进水铁空公多式联运信息共享。打破制约多式联运发展的信息壁垒,推进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环节信息对接共享,实现运力信息可查、货物全程实时追踪等,促进多种运输方式协同联动。

  ——支持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业务,提升国际航运综合服务能力。赋予上海市、广州市国际航行船舶保税加油许可权。允许广州市、深圳市保税油供应企业在广东省范围内开展保税油直供业务,进一步增强国际航运综合服务能力,吸引国际航行船舶。

  ——便利开展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推动机动车、船舶、知识产权等担保登记主管部门探索建立以担保人名称为索引的电子数据库,实现对试点城市相关担保品登记状态信息的在线查询、修改和撤销。

  ——简化水路运输经营相关信息变更办理程序。探索取消“固定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主要股东发生变化”备案,市场监管部门在水路运输经营者固定办公场所发生变化、主要股东发生变化后15个工作日内,将系统数据推送给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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