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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贸易战升级,转口贸易是好选择吗?

  在国际贸易领域,贸易商经常采用转口贸易的方式,规避关税壁垒。

  转口贸易合同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签订,而是通过第三国转手进行。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是交易的货物可以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经过加工,直接运往消费国,但需要进行一些必要的改换包装或标签、分类、挑选、整理等。第二是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由第三国中介人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签订买卖合同。

  这种贸易方式在不涉及各国政府的贸易管制情况下,是可行且合法的,但在中美贸易战如此严重的今天,则存在着很多风险。

  首先,给第三国中介人提供了完全控制物权凭证的机会。

  由于转口贸易必须由第三国中介人、即无船承运人向出口方签发提单(House B/L),从而控制了实际承运人提单,而出口方只能获得没有物权凭证功能的无船承运人提单,因此,这种现象很可能导致更大规模的商业欺诈行为。

  其次,产地证作弊“恶果”重重。

  原产地证明是出口商品原产地的重要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口国对进口货物确定税别待遇、实行数量控制、进行贸易统计和控制从特定国家进口的主要手段。

  如果第三国介入后,没有涉及来料、来样、来件加工装配等再加工行为,只是更换商品标签,并取得第三国原产地证明,就是一种商业欺诈行为。这种转口贸易造成的结果对于中国政府来说,货物出口到了第三国,而不是美国,造成统计误差;对第三国政府来说,因为不是在第三国生产的商品,冒充为第三国商品,出口到美国,欺骗政府签发了产地证;对于美国政府来说,既减少了法定的关税收入,也扰乱了美国政府的国际贸易管理制度。

  第三,直达运输的转口贸易难于“上青天”。

  虽然历史上有过很多贸易实践证明,从生产国将商品直达运输到消费国,但却是以第三国的名义与消费国签订贸易合同具有可行性,但这是一种并不诚信的贸易方式。因为消费国只要认真核对船舶的航海日志和货物的原产地证明,一定会发现其中的问题。

  综上所述,中国贸易商要规避因中美贸易战而迅速攀升的美国关税,必须深入研究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如果贸然采用转口贸易,很难躲过美国海关的严格审查,并易陷入无船承运人的提单欺诈纷争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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