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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外资进入我国金融领域提供便利 上海自贸区发布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负面清单指引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和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6月28日联合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负面清单指引(2017年版)》(以下简称《指引》)。这也是全国首张按照国际惯例编制的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负面清单指引。

  编制发布《指引》是落实上海自贸试验区全面深化改革方案的一项具体措施。2015年10月,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和上海市政府联合印发《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方案》(简称“金改40条”),明确提出“不断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内对外开放,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探索金融服务业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2016年以来,上海市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了研究探索,并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今年3月30日,国务院印发《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要求上海加快推进“金改40条”,进一步深化金融开放创新。今年6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版)》(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为上海发布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负面清单指引提供了准绳和基础。

  上海自贸试验区自挂牌以来,在各方面共同努力下,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取得明显进展,获得了良好社会反响。《指引》以《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为基础,进一步梳理汇总了金融领域有关外资准入的规定,为外资了解进入我国金融领域提供了便利,彰显了上海依托自贸试验区、不断深化和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的鲜明态度,并为我国金融业进一步扩大开放进行积极有益探索。

  据介绍,《指引》由使用说明和表单两部分组成。使用说明对于编制依据、技术说明、例外规则、执行标准和评估制度等事项作了说明。表单部分列明了外资投资设立金融机构管理(市场准入限制)和外资准入后业务管理措施(国民待遇限制)两方面共10个类别、48项特别管理措施,具体包括股东机构类型要求、股东资产规模要求、股东经营业绩要求、资本金要求、股权结构限制、分支机构设立与运营要求、其他金融机构准入限制、业务范围限制、运营指标要求以及交易所资格限制。与已发布的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相比,《指引》除了序号、领域、特别管理措施等三个表述字段外,还增加了社会公众、市场主体特别关注的类别、行业、效力层级、措施来源、措施表述等字段,使得负面清单的内容更加清晰,便于市场主体操作。

  下一步,上海自贸区将以贯彻《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和发布《指引》为契机,继续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加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与自贸试验区建设、科创中心建设、“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战略联动,不断争取新作为,不断获取新成绩,为到2020年基本建成与我国经济实力和人民币国际地位相适应的国际金融中心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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