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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安全监管新要求 把握要点明确重点 强化安全执法监管

  近日下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通知》就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提出诸多具体要求并明确了落实相关要求的时间表。如何正确认识并把握这些新要求?交通运输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该从何入手,怎样发力推进?中国交通新闻网记者采访了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交通发展与研究中心政策法规部副主任李燕霞。

  新要求:暗查暗访制度化常态化

  加强重点监管执法。《通知》规定,要根据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别筛选确定重点监管的市、县、乡镇(街道)、建制村(社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跟踪监管、直接指导。

  李燕霞认为,这意味着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突出抓好重点监管对象,抓紧梳理行业领域中重点监管的地区和单位,对重大问题“一竿子插到底”,直接调度,严抓严管。

  加强源头监管和治理。如《通知》规定,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

  改进监督检查方式。《通知》规定,要建立完善“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李艳霞认为,这要求行业实现暗查暗访制度化、常态化,进一步扩大暗查暗访范围,确保暗查暗访收到实效。

  此外,从依法惩戒约束失信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加强执法监督等方面,《通知》也提出具体要求。

  如《通知》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行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部门要加强联动,依法对失信企业进行惩戒约束。

  如何保证安全监管执法到位不越位?《通知》提出,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清单方式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图,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在执法监督方面,《通知》提出,要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策机制,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评估执法效果,防止滥用职权;对同类安全生产执法案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召集相关企业进行公开裁定;建立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通知》还从三方面对落实相关要求明确了时间表。一是各地区要于2016年年底前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于2018年年底前实现全国联网,并允许社会公开查询;二是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覆盖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乡村、社区,消除监管“空白点”;三是要求建立现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2017年年底前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有效做到严格执法、科学执法、文明执法。

  新机遇:抓住契机完善监管机制

  落实相关要求,对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既需要自我加压,也应当把握机遇。如行业专业安全监管执法队伍的建立,在编制、经费、装备等方面的配置等,积极争取地方政府部门的支持非常重要。

  《通知》规定,2016年年底前,所有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3年内要实现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要通过探索实行派驻执法、跨区域执法、委托执法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

  李燕霞认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充分利用这一条件,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支持,保障执法办案经费。结合基层执法站所“三基三化”建设,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执法队伍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改善基层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为执法活动提供必要保障。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合监管执法,做到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法严肃查处突出问题,并通过暗访暗查、约谈曝光、专家会诊、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整改。

  李燕霞说,交通运输行业应主动建立健全与外部执法联动机制。各级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可以争取主动,推动建立完善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与有关部门相配合的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动执法等机制,制定部门间执法信息共享标准,打破“信息孤岛”;同时,建立健全行业内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安全生产执法协作机制,在“打击非法营运”、事故查处、许可后续监管等方面加强协调配合,构筑衔接顺畅、严密高效的安全生产执法网络。

  □建议

  对照有关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尤其是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该如何作为?李燕霞提出具体建议:

  第一,加快并强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一是结合行业实际,围绕法规标准制修订、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事故调查处理督办、重点监管、基层执法、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黑名单”、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重大案件移送标准程序、执法信息公开、配备执法装备等方面,加快并强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实施办法。二是以新《立法法》扩大地方立法权为契机,加快推动具有地方特色的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建设。三是加快行业内急需的安全生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加快制修订行业领域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步伐,逐步减少推荐性标准,加强安全风险预控。

  第二,积极推进执法计划的制度化、规范化。一是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执法管辖权限、执法力量、执法装备、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科学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并相应编制具体的现场检查方案,进一步明确检查的区域、内容、重点以及方式。二是各级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企业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危险程度、事故发生概率及其安全生产状况不同,列出重点监管企业名单,认真分解落实执法计划,针对具体执法对象,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具体检查内容、时间安排和责任人员。四是建立健全执法计划执行情况统计分析和报告制度。定期分析执法计划执行情况、行政处罚情况、文书下达情况,研究解决执法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存在的共性问题,提高执法效能。

  第三,实行执法闭环管理。健全完善“编制执法计划-确定被检查对象-制定具体执法预案-实施现场检查-处理处罚-跟踪督办-结案归档”的闭合执法工作机制,实现执法过程程序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制度化。落实执法责任制,实行“闭环执法检查”,彻底消除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行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凡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都应当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签名后存档,不得以口头命令或者文件替代执法文书,做到“有查必留痕”、“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加强对企业隐患自查自纠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不认真整改隐患的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完善“专家查隐患、执法促整改”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专家参与各类安全生产检查、抽查、督查、复查等技术性支持工作,从技术上、管理上发现问题、提出建议,督促企业从根本上消除隐患。对专家提出的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要按照执法权限下达执法文书,督促企业整改落实。

  第五,建立健全执法信息公开机制。各级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都要建立重大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公示制度,加大曝光力度,提高执法威慑力。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记录,将拒不整改重大隐患、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拒不落实事故整改措施等行为的企业和责任人记入“黑名单”,强化安全生产诚信约束。公开执法案件主体信息、案由、行政处罚依据及行政处罚结果,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第六,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的责任等,尽快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加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深入开展行业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切实做到打非治违、暗查暗访、警示教育、通报约谈、经验交流“五个不间断”,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执法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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