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国务院令第7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公开发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保障人民群众日常基本出行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基本民生保障,是建设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展公共交通是现代城市发展的方向。《条例》坚持城市公共交通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和定位,聚焦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重点围绕发展保障、运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基本制度。《条例》的出台,对于促进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出行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等具有重要意义,为奋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努力当好中国式现代化的开路先锋提供了法治保障。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切实提高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质量效率和安全管理水平,更好满足公众基本出行需求。
二、准确把握《条例》主要内容
(一)明确发展导向。《条例》从法规层面进一步明确国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坚持城市公共交通公益属性,综合采取各项政策举措,提升城市公共交通竞争力和吸引力,加快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城市实际情况和特点,推动城市人民政府科学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目标和发展模式,鼓励、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出行。
(二)强化发展保障。《条例》设立专章,从规划、设施建设、用地保障、资金支持、价格机制、补贴补偿、优先通行等方面,明确了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一揽子法规要求。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落实《条例》各项要求,给予城市公共交通有力保障,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
(三)提升运营服务。《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提升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水平摆在突出位置。各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明确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标准规范,定期组织开展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运营服务质量评价。要督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遵守有关服务标准和规范要求,加强运营调度管理,及时公开运营信息,提高运行准点率和运行效率,按规定为相关群体提供便利和优待,健全完善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
(四)加强安全管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管理。各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和应急体系建设。要督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经费投入,关心关爱重点岗位人员身心健康,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要推动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协调衔接,加强运营前安全评估、强化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管理,定期开展运营安全第三方评估,提高城市轨道交通灾害防范应对能力。
(五)压实主体责任。《条例》明确,城市人民政府是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发展保障措施,强化安全监督管理,统筹研究和协调解决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有力保障《条例》落地实施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重要任务,以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相关人员为重点,迅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户外屏等各类媒介,结合“我的公交我的城”等活动,广泛开展《条例》学习宣传,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完善配套政策制度。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照《条例》,尽快研究梳理本地城市公共交通政策法规情况,结合实际及时推动政策法规制修订工作,确保相关规定与《条例》的内容和精神衔接一致。要以《条例》为指引,研究制定本地推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具体政策举措,扩大政策实施的组合效应,加快形成完备的城市公共交通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政策制度体系,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地实施。
(三)强化部门协同合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协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合力。
(四)加强经验总结交流。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注重总结《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及时反映问题和建议,部将梳理研究,促进典型经验交流借鉴,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
交通运输部
2024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