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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全力推进《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贯彻落实

  2022年末,沪苏两省人大相继出台了《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和《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两部地方法规均于202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3月1日以来,上海海事局立足海事管理职责,依据《条例》规定,做好相关政策宣贯和监督管理,深入推进船舶污染防治,以实际行动服务国家战略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一是点面结合抓好普法宣传。“点”上求精准,主动送法到船头、码头。抓好关键“点”,针对辖区防污染风险较大的内河船,编制沪苏共同监管举措、黄浦江特别提醒、不同责任主体的义务等系列宣贯手册分发到码头和船舶,通过约谈、现场走访讲解防污染重点,敦促防污染主体责任落实。“面”上广覆盖,丰富普法形式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新媒体平台、多家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开展相关专题报道,利用公众号、微信群推送提醒、播发普法微视频,联合市交通委、生态环境局、水务局以及绿化市容局等单位开展辖区港航单位防污染宣贯会等,提升《条例》普及率和知晓率。截至3月13日,共组织对外宣贯会11场,开展内部培训和学习23次,发放宣传材料3531份,通过各类新媒体平台和传统媒介宣传35篇次,向内河船舶、航经黄浦江水域船舶发送1.9万余条宣贯短信。

  二是突出重点履行监管职责。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做好前期普法的基础上,上海海事局强化现场监督检查,以严格执法促进有效普法。统一完善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增加《条例》特色条款的处罚裁量条目。根据辖区水域及船舶特点,进一步明确执法监管重点和现场检查任务。在沪苏海事危防监管一体化融合发展框架下,与兄弟海事局签订《危防业务共建协议》,并加强与上海市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协同联动执法和区域联合演练,提升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截至3月13日,累计开展一江一河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禁排检查181艘次,内河船舶污染物五日交投检查223艘次,内河船舶直排管路、阀门铅封(盲断)检查204艘次,单壳液货船检查7艘次,禁止鸣号噪声检查7艘次,合计处罚31起。与太仓海事局联合开展沪苏交界水域船舶溢油应急演习1次,与市水务局、江苏水务局等沪苏两地六部门开展联合巡航执法1次。

  三是科技赋能提升监管效能。为精准落实《条例》要求的内河船舶污染物五日交投、长三角区域合作等制度,上海海事局不断强化信息系统功能建设。积极推动“内河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排放在线监测”模块上线,通过大数据分析,对5日内未开展污染物交投的内河船舶进行短信提醒,同时提示执法人员实施重点监管。推进长三角区域信息共享,推进沪苏船舶污染物处置数据和危险货物报告数据对接。完善船舶防污染作业报告系统,优化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流程,确保全闭环管理。

  下一步,上海海事局将继续抓好普法宣传,加强执法协同,深化区域合作,推动船舶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坚决打赢船舶污染防治攻坚战,为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助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贡献海事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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