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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法治防线、防治船舶污染 《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厦门以港立市、因港而兴。船舶污染防治作为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一环,对建设高颜值城市、健全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厦门及时开展地方立法,筑牢船舶污染防治法治防线。

  《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具有较多原创性、创新性、地方性条款,为推进船舶污染防治、破解滨海城市生态环境治理难题提供了“厦门样本”。

  立法过程

  既“走出去”也“请进来”

  凝聚各方共识 打造立法精品

  密布的客货运航线、密集的船舶流量、高度融合的港城布局,使沿海城市船舶污染防治工作面临较大的风险与挑战。

  厦门先行先试,落实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新规定、新要求,聚焦海洋经济发展实际和厦门海域船舶污染防治“卡脖子”问题,及时制定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贺菊英表示,构建具有厦门特色、满足厦门市实际需要的船舶污染制度体系,推动港航减污降碳协同发展,是厦门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必然要求,能够为厦门市加快航运业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步伐、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滨海生态空间提供有力支撑,对持续推进厦门市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有机统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在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深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组织协调,按照“早沟通、早介入”的要求,既“走出去”,也“请进来”,积极拓宽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渠道,确保重要制度设计合法合理。坚持问题和结果导向,专项征求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法律服务机构、相关部门企业的意见建议,深入码头实地调研,邀请国内外专家召开论证会,广泛凝聚各方共识,不断提高立法的合理性、实用性、针对性和前瞻性,从而打造立法精品。

  历经三次审议,2024年8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厦门经济特区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法规亮点

  《条例》聚焦厦门港航经济发展需求,根据厦门市船舶污染防治工作需要精准施策,从完善监管制度、绿色创新发展、加强设施建设、减污降碳等方面进行规范与细化。

  对标国际航运脱碳先进做法,立法提出推进压载水和沉积物的接收、处置设施建设,明确清洁能源、新能源供受作业要求,提出近零碳排放燃料动力推广应用,探索航运碳减排激励机制。同时,在深化融合、探索厦金合作共建基础设施模式等方面积极尝试,推动建立厦金两地船舶污染防治沟通协调机制。

  立足系统性 构建船舶污染综合治理模式

  《条例》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陆海统筹、绿色发展为原则,紧抓“船-港-城”协同防治主线,构建政企联动有序、条块结合紧密、区域合作顺畅的船舶污染综合治理模式。

  细化部门职责分工,明确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部门以及生态环境、市政园林、海关等有关部门船舶污染防治的监管职责,提升联合监管能力。

  明确污染防治责任主体,要求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及有关作业单位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是本单位防治船舶污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加强区域合作,以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勤联动机制为抓手,推动执法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以立法形式推动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的厦漳泉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共商、共建、共享大格局。

  发挥厦门对台独特优势,推动建立厦金两地船舶污染防治沟通协调机制,助力构建厦金“同城生活圈”。

  坚持实用性 规范细化设施建设和监管方式等

  《条例》以问题导向,根据厦门市船舶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对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污染防治、岸电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细化。

  强化设施建设,从政府责任、企业义务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厦门市船舶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补齐短板,推进船舶污染防治设施全覆盖。

  健全闭环管理,加强船舶污染物“全流程”动态监控,强调使用并如实填报电子联单,鼓励码头推广应用船舶污染物智能接收设施,完善船舶污染后端处置体系。

  强化岸电要求,明确政府对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建设、改造和使用,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等按照规定给予支持,鼓励港口为船舶适用岸电提供便捷服务,引导船舶使用岸电并提升使用效能。

  推动船舶污染防治的智能化水平,明确相关部门可以通过电子监测设备或委托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船舶污染生态环境行为进行取证,将遥感监测等新兴技术引入船舶污染防治监管,提高监管质效。

  强化创新性 推动绿色低碳智能航运发展

  《条例》对标防治船舶污染国际公约和先进做法,强化科技应用,发挥特区法规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

  加速清洁能源、新能源船舶推广应用,对标新加坡,率先以立法形式推动改造、新增的厦门籍船舶使用电池动力或近零碳排放燃料,落实我国“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及国际航运脱碳要求。

  探索构建本土化航运碳交易与碳排放评级奖励机制,参考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运行方式和实施规则,积极探索构建航运碳交易市场机制与国内航行船舶碳排放强度评级机制的“厦门实践”。

  激活新质生产力研发动能,倡导建立鼓励创新机制,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优势力量,以创新提升船舶污染防治和节能减排技术水平,加强人才培养,推动绿色航运金融与新污染物治理、海洋生态环境修复等产业协同发展。

  为加强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首次在立法中关注船舶水下噪音对海洋生物的影响,禁止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在海洋自然保护区等特别海域排放,严格规范船舶使用废气清洗系统、排放黑烟与噪音、进行铅封或盲断等行为。(记者 詹文 通讯员 谢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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