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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部署做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和《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8月2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通知,部署做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政策实施工作。

  通知指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学习领会《实施细则》和本通知精神,以优化运输结构、推进标准化绿色化发展为导向,准确把握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范围和标准、补贴申报与审核程序等相关政策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采取多种形式向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船舶所有人进行政策宣贯解读。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收集本省(区、市)在实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等加强跟踪分析,认真研究,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通知要求,将加强组织实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保障船舶拆解现场监管职责履行、档案留存等所需的必要工作经费。加强工作联系,组织实施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推动当地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拆船造成环境污染。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船舶情况全面摸排,滚动建立信息台账,引导船舶所有人选择合规的船舶拆解企业进行船舶拆解,引导企业优化运输结构、淘汰落后生产力,鼓励企业建造标准化绿色化船舶,指导按要求及时准确申报项目,配合编制好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资金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配合核对是否存在不得申报的情况。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机构要依据职责分工,对照《实施细则》以及相关指导性文件,严格审核把关,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工作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申请文件及项目清单的审核;发现问题的,要及时予以纠正,确保上报材料真实准确。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实施细则》要求,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密切跟踪补贴资金的安排和实施效果,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定期抽查。

  通知强调,加快完善相关配套措施,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涉及中央管理水域的,会同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要利用好政策机遇,组织研发适合本辖区渡运航线特点的乡镇客运渡船船型,引导更新建造标准化渡船。落实推动电动船舶健康安全发展有关通知要求,支持开展船舶箱式电源等可移动设备换装模式的研究和试点应用,完善相关船舶技术规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推进区域性船舶全面新能源化。加快研究制定适应电动船舶特点的船员适任标准和配员政策。各级船舶检验机构要严格执行相关船舶法规技术规范,保证新建船舶检验质量。海事管理机构要细化电动船舶船员培训要求,督促企业加强船员技能培训,提升船员应急处置能力。加快研究完善电动船舶充换电操作规程、电动船舶应急响应计划编制要求、岸基充电设施建设、甲醇等船用燃料加注等相关标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完善船用新能源清洁能源燃料加注、电动船舶充换电等基础设施。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加强长江水系、珠江水系相关配套设施衔接的统筹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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