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08年颁布以来已经数次修订,为进一步为规范上海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能级,现对《实施办法》进行了新一轮修订,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过程
修订工作启动以来,先后向市、区两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上海港口协会以及相关行业单位书面征询了意见,并邀请港口经营企业和各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座谈听取意见;此外,还于2021年5月28日至2021年6月28日在“上海交通网”向社会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和建议,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完善。
二、修订的相关情况
本次修订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结合新的规章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并调整了有关附表。
(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
《实施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上海港口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制定。近几年来,《港口法》和《上海港口条例》先后修订了1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修订了2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修订了5次。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分5章共42条,包括总则、资质管理、经营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等部分,结合上海港实际,对港口经营的各项要求进行了修订细化,并调整了相关附表的内容。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根据市区两级管理体制变化作相应修订。重新明确了市、区(含临港新片区)两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机构,以及所属的相关执法、管理机构等部门的职责,并根据行政审批改革下放情况明确了市区两级港口经营审批权限的分工。
2.重新明确了港口经营许可证照的形式和内容。结合本市开展的码头港区陆域范围划定工作,增加了港区平面图作为港口经营许可证附页内容,进一步明确了港口经营、环境保护等行业监管的区域范围。
3.增加了港口经营备案业务的相关内容。根据修订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将“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以及“港口理货业务”共3大类由原许可审批事项同步调整为备案事项,同时简化了备案要求。
4.调整优化了港口经营许可的申办条件。进一步精简了许可的申请类别,将原来的9项业务情形合并调整为6项,并优化了材料要求。结合本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对申请人符合港口经营许可告知承诺条件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人申请,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要求。此外,还调减了审批的办理时限,与《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调整保持一致。
5.进一步明确了港口经营企业的责任。港口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具备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域内,使用经登记的设施设备开展港口经营活动。同时要求港口经营企业按规定使用岸电设施、按规定接靠船舶、确保环保措施和手续持续有效以及规范服务和收费。此外,提出了信用监管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