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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来了 6月1日起施行

  近日,记者从工信部获悉,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出台,并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办法》将大幅提高钢铁置换比例,扩大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明确置换范围,严守不新增产能红线。

  据介绍,产能置换是利用市场化、法制化手段,推动钢铁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化解产能过剩的有效手段。2017年旧版《办法》发布实施以来,有效遏制了钢铁产能无序扩张,在化解过剩产能、调整产业布局、推动兼并重组、提升技术装备水平、节能减排等方面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据了解,在旧版《办法》推动钢铁工业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也出现产能置换比例偏低、产能认定标准不统一、全流程监管体系不健全、“僵尸企业”复活的风险等诸多问题,不少企业在置换过程中存在玩“数字游戏”、打“擦边球”等现象。

  因而,为适应钢铁行业新的发展形式,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更好地推动高质量发展,新版《办法》应运而生。

  据悉,相较于旧版,新版《办法》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扩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此外,上述区域还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未完成钢铁产能总量控制目标的省(区、市),不得接受其他地区出让的钢铁产能;长江经济带地区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

  同时,新版《办法》也对产能置换设备范围予以明确划定。根据规定,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2016年国务院国资委、各省级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的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也可用于产能置换。此外,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落后产能、未重组或未清算的僵尸企业产能、铸造和铁合金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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