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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扩大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下放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各直属海事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1〕12号)关于“将自贸试验区所在省份注册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事项,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的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1年5月,部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放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交办水〔2021〕40号),已将在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新疆、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事项,下放至企业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在此基础上,部决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将上述事项下放范围进一步扩大至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事项下放后,有关具体工作要求按照交办水〔2021〕40号文件执行。

  附件: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放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1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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