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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欧洲公约(2015年版)

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欧洲公约(2015年版)

  危险货物种类繁多、用途广泛,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我们生活质量的同时,也对人类的安全、健康及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构成了严峻挑战。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既是一个安全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世界各国对此都高度重视。1957年,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从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制定了《危险货物国际道路运输欧洲公约》(ADR)。ADR参照国际规章范本要求,吸取各国管理经验之长,兼收并蓄,与时俱进,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所涉及的分类鉴定、包装容器、托运程序、运输操作等各环节进行了系统规定,为47个缔约国规范境内及跨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提供了一个国际法律框架和技术规章。近50年的实践证明,ADR具有非常强的科学性、合理性及有效性,对保障缔约国危险货物安全便利运输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呈快速发展态势,2015年全国共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1.1万家,车辆31万辆,从业人员120万人,完成危险货物运输量约10亿吨,占各种运输方式的60%以上,居全球第二位。近年来,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持续加强,安全形势持续向好,但形势依然严峻,事故频发多发的势头没有得到根本性的遏制。这些事故暴露出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中仍存在法规体系不健全、标准体系不完善、运营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培训不到位等突出问题,迫切需要深入系统研究,尽快加以解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必须坚持安全发展,堵塞各类安全漏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为此,我们对标国际,组织有关专家历时一年对ADR进行了编译,以期通过学习借鉴ADR的经验做法,健全完善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提升行业安全管理水平。希望各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运营企业、广大从业人员能够认真研读、消化吸收,将发达国家的先进理念和有效做法,转化到行业管理及运营操作的实际工作中去,健全完善行业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同时,也希望相关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研究人员和龙头企业技术管理人员能够吸收世界各国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深化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研究,为改进完善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制度体系提供更有力支撑。

  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兼运输服务司司长  刘小明 

  201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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