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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高能级航运服务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发布

  为进一步贯彻《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等总体要求,落实《关于促进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对外开放与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相关支持措施,加快推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特保区”)高能级航运服务产业集聚发展,建设辐射全球的航运枢纽,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支持范围及对象

  本意见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适用于在临港新片区范围内,企业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均在特保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且符合相关扶持条件的企业和机构。

  本意见重点支持优化配置高端航运资源,协同长三角共建辐射全球航运枢纽的重点领域,着力打造国内大循环的中心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战略链接,持续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能级,提高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一)支持高能级航运服务产业集群化发展。围绕全球航运枢纽建设,重点培育发展船舶运输、船舶管理、船舶检验、船舶经纪、航运金融、航运保险、海员劳务外派、海事服务等重点领域,实现产业链上下游规模化、集群化发展。

  (二)支持航运重点领域制度创新和航运功能性机构、国际性组织集聚。围绕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支持重点领域制度创新,支持航运仲裁、航运智库及各类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航运功能性机构入驻。

  (三)支持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建设“中国洋山港”船籍港。打通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重要通道,重点支持国际船舶登记规模化发展。

  (四)支持绿色低碳航运产业发展。围绕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推动运输工具低碳转型,推动不同运输方式合理分工、有效衔接,重点支持清洁能源在航运领域应用,支持水水中转、多式联运等相关领域发展。

  (五)支持航运产业“数字化”转型。围绕航运业“数字化”转型趋势,培育“平台型”“流量型”航运产业,推进航运数字化平台信息汇聚共享、服务协同融合,支持航运运价交易、航运指数衍生品交易及各类航运数字化平台发展。

  (六)支持航运物流产业功能业态提升。围绕开放型产业布局,拓展国际供应链管理,提升航运服务能级,重点支持国际中转集拼、国际供应链管理等相关产业发展。

  二、主要支持措施

  (一)支持高能级航运服务产业集聚

  1.支持高能级航运服务企业设立各类总部机构。发挥龙头带动效应,加快集聚一批高能级航运服务总部机构,协同整合上下游企业,不断提升集群式发展规模与水平。对经认定的总部机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一定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支持,奖励资金自企业设立之日起分3年拨付。

  2.支持设立对标国际最高标准的海员外派机构。适当放开对自有海员社保缴纳地的限定要求,鼓励具有船员、飞行员劳务外派资质的机构落户特保区。根据外派机构开展劳务外派人员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的专项奖励。

  3.鼓励开展高端船员、飞行员培训业务。鼓励具有国际海员、飞行员培训资质的专业机构入驻特保区开展培训业务。对开展船长、机长、轮机长以及船舶动力定位系统操作员培训,并取得相关管理机构颁发的适任证书或者合格证书的,根据一定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年的专项奖励。

  4.鼓励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入驻。鼓励全球领先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入驻,对开展国际船舶管理的企业,根据其实际管理的船舶总吨,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年的专项奖励。

  5.支持航运企业开展离岸服务贸易。支持航运企业开展离岸船舶管理、船舶经纪、船舶交易等离岸服务贸易,推动离岸航运服务产业发展。对开展离岸服务贸易的重点企业,按离岸服务贸易跨境收汇金额给予专项奖励。

  (二)鼓励制度创新和国际性组织入驻

  6.加快推进航运重点领域制度创新。支持航运重点领域制度创新,对标国际公认、竞争力最强的自由贸易园区、自由贸易港和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加大开放型经济风险压力测试。对具有国内首创性航运制度创新成果,给予专项奖励。

  7.支持国际性航运组织入驻。支持全球领先的国际航运组织和功能性机构入驻并实质开展业务,集聚高端航运资源要素。对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国际经济治理的国际航运组织和功能性机构落户并实质开展业务的,根据其绩效评估,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支持。

  (三)加快推进国际船籍港建设

  8.实行更加便利的国际船舶登记管理制度。优化“中国洋山港”籍船舶登记工作流程,实行多证联办、统一发证等登记便利,提高登记服务水平,对符合条件船舶首次入籍费用给予最高50%奖励。支持企业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国际运输船舶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52号)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

  9.扩大“中国洋山港”籍船队规模。鼓励新造船、方便旗船回归入籍登记为“中国洋山港”籍,对船舶实际经营主体、资金结算中心均在特保区的企业,按登记注册船舶吨位给予一次性奖励。单船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同一企业享受船舶登记注册和抵押登记奖励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享受国际船舶登记以及抵押登记政策支持的船舶,五年内不得变更船籍港。

  10.支持国际船舶检验机构入驻。鼓励全球领先的国际船舶检验机构入驻,开展船舶检验业务。对船舶检验机构提供配套船舶检验服务,按服务船舶规模能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的专项奖励。鼓励经国家相关部门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为“中国洋山港”籍船舶实施船舶法定检验、入级检验。

  11.支持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支持航运金融企业为登记注册为“中国洋山港”籍国际航行船舶提供金融服务,进一步拓宽航运企业融资渠道。对金融企业在区内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并将标的船舶登记为“中国洋山港”籍的,给予专项奖励。

  (四)支持航运业绿色低碳转型

  12.鼓励航运业绿色低碳转型。支持电力、氢能、液化天然气等新能源、清洁能源在航运业推广运用,加快推进行业绿色低碳转型。对符合条件企业,在上海港推广运用电力、氢能、液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加注服务,按其新能源、清洁能源的加注成本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年的奖励。

  13.支持船舶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支持航运企业根据国际海事组织(IMO)船舶污染物控制新规对船舶进行符合性改造。对符合条件企业,登记注册为“中国洋山港”籍的国际航行船舶,按船舶技术改造成本予以支持。

  14.支持海铁联运发展。支持洋山深水港、上海南港与芦潮港铁路中心站海铁联运发展,进一步提升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对符合条件企业,使用洋山深水港或上海南港与芦潮港铁路中心站开展海铁联运服务,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年的奖励。

  (五)支持航运数字化平台集聚

  15.支持航运数字化平台集聚。支持各类航运数字化平台集聚,开展远期运价合约交易、航运指数衍生品交易等创新业务,提高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配置效率。经认定,对搭建功能平台的企业,根据绩效评估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企业在平台交易金额超过3亿元(含)的,根据其在平台交易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年的奖励。

  16.支持船舶交易平台集聚。支持各类船舶交易平台集聚,开展船舶交易业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平台交易,给予适当奖励。

  17.支持保税船供平台功能培育。发挥区港一体优势,加快推进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保税液化天然气、保税船舶备件配件等船供业务发展,支持设立保税船供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国际航运中心服务能级。经认定,对搭建保税船供平台的企业,根据绩效评估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在保税船供平台交易的企业,按照交易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的奖励。对开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加注的企业,按照年度保税油供油量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年的专项奖励。

  (六)支持航运物流企业功能业态提升

  18.支持开展国际中转集拼业务。支持开展大连、青岛、天津与上海洋山港沿海捎带业务,提升港口枢纽能级。支持建立国际中转集拼中心,面向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服务解决方案。经认定,对搭建国际中转集拼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根据绩效评估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国际中转集拼企业开展外高桥港与洋山港近远洋航线集拼业务,对符合条件从事跨口岸国际中转集拼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19.支持物流业态功能提升转型。鼓励航运物流企业为临港新片区实体产业提供汽车物流、冷链物流、医药物流、工程物流、航空物流等专业物流服务。对符合条件企业,租赁仓库或其它物业用于自身经营,给予一定租金补贴,补贴金额不高于企业实际租金成本。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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