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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推进长三角区域船舶污染联防联治

  12月21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本次船舶污染防治立法,是贯彻“海洋强国”“长江大保护”国家战略、落实长江保护法等国家法律的必然要求,是服务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高上海船舶污染防治水平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长三角区域船舶污染联防联治、推动长三角地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有力抓手。

  《条例》明确船舶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协调、综合治理、创新驱动的原则,加强源头控制和系统整治,推进绿色航运发展。为强化船舶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条例》明确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船长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方面依法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为形成管理闭环,《条例》明确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水污染物应当出具接收单证,内河船舶靠港应当出示单证,港口经营人应当查看单证并记录相关情况;内河船舶拒不出示单证或作出说明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装卸作业。

  为加大污染防治力度,《条例》一是禁止以船体外板为液货舱周界的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在本市长江干流、黄浦江和其他内河通航水域停泊、作业;二是禁止船舶向黄浦江、苏州河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禁止向其他内河通航水域排放含油污水;三是明确内河船舶直接通往舷外的生活污水排放管路、阀门应当铅封或者盲断;四是明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内河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进行接收、转运和处置。

  《条例》作为长三角苏皖沪两省一市协同项目,经过反复协商,苏沪两地法规在条例框架结构、关键制度设计都保持了一致。为加强长三角联动,两地法规都设置长三角区域合作专章,主要规范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二是共享船舶污染监测预警、污染物跨区域接收转运处置和船舶污染事故处置等信息;三是建立执法联勤联动、应急协作和信用联合惩戒等机制。(总台记者 窦筠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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