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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扩大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下放范围

  9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扩大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下放范围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自2021年11月1日起,将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事项下放范围进一步扩大至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

  《通知》指出,2021年5月,交通运输部根据经国务院批准的《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总体方案》,印发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下放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等管理事项的通知》,已将在北京、天津、河北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的国内水路运输企业经营的沿海省际客船、危险品船《船舶营业运输证》的配发、换发、补发、注销等管理事项,下放至企业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次将下放范围扩大至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后,下放范围已涵盖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工作要求按照此前文件执行。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压减政务服务的层级和时间,提高办事效率,降低企业成本,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通过交通运输部统一信息平台办理,完善了有关监管要求和措施,确保地方管理部门接得住、管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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