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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简称《决定》),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简称《船员条例》)在内的部分行政法规进行了修改或废止。

  根据《决定》,《船员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删去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船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改为第六条,修改为“申请船员适任证书,可以向任何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签发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并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船员任职考试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给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及船员服务簿”;

  第十一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船员适任证书应当注明船员适任的航区(线)、船舶类别和等级、职务以及有效期限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八条、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将其中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修改为“履职情况”;

  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三条,删去其中的“船员服务簿”;

  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删去其中的“船员服务簿”,第四项修改为“未如实填写或者记载有关船舶、船员法定文书的”,第五项修改为“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船员法定证书、文书的”。

  《决定》还对《船员条例》的其他部分条款作了修订。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实践中不再适用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7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10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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