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政府辅助网站
交通运输部关于明确内贸集装箱水路运输商品汽车安全运输要求的公告

  根据《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有关规定,通过内贸集装箱水路运输、以闪点在38℃以下的易燃液体为燃料驱动的新出厂商品汽车,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照普通货物运输:

  一、车辆燃料箱中存有的燃料较少,且车内油量警示灯亮起。

  二、车辆安装的电池已采取防短路措施。

  三、车辆在集装箱内有效系固,避免运输过程中发生位移。

  其他车辆交付船舶运输,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规定。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20年3月17日

 
相关附件下载
  • 相关新闻
    今日热点
    一周热点
    一月热点
  • 沪ICP备: 沪B2-20050110-1     沪公网安备: 31022102000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