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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主席邝仁彦: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何以独树一帜

  Ian Gaunt(邝仁彦),现任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主席(London  Maritime  Arbitrators  Association,LMAA)。他曾任职于国际知名的嘉年华邮轮公司,负责造船项目的商业与法律事务,2008年成为LMAA专职仲裁员。

  全球范围来看,大约80%的国际海事仲裁皆以伦敦为仲裁地,伦敦是首屈一指的国际海事仲裁中心。在机构仲裁越来越重要的今天,LMAA却以高效与灵活的临时仲裁独树一帜。LMAA到底在组织管理与仲裁规则方面有何独到之处,就此我对邝仁彦先生进行了访谈。

  至少一成涉及中国当事人

  毛晓飞:你是何时开始涉足国际海事仲裁的?

  邝仁彦:从1999年到2008年,我一直供职于嘉年华邮轮公司,在那里负责造船项目的商业与法律事务。在任职的9年里,嘉年华公司建造了35艘大型邮轮,包括著名的玛丽女王2号。从公司退休后,我开始考虑进入海事仲裁领域。一方面,我积累了公司法务的很多经验,同时也有海事领域的专门知识。恰好在2008年的时候,赶上有大量造船合同违约纠纷出现,在伦敦有很多仲裁案件。那个时候,我就觉得正是进入海事仲裁的好时机。

  毛晓飞:LMAA成立于1960年,伦敦是位居全球第一的国际海事仲裁中心。请问LMAA的最新发展情况如何?中国当事人参与的案件比例如何?

  邝仁彦:2018年LMAA共有2599人次的仲裁员指定。这样,我们估算有1561个新仲裁案件,因为在不少案件中有多名仲裁员被指定的情形。其中,207人次是根据小额争议程序指定的独任仲裁员,通常是争议标的低于100,000美元的案件。2018年,LMAA仲裁裁决总数为508个。这也意味着,大约超过65%的争议在仲裁裁决作出前就得到解决了。

  据我估计,从2009年到2018年间,约有10%-20%的LMAA案件涉及中国当事人。尤其在2009年到2015年间,有大量涉及中国造船厂的合同纠纷,但随着此类纠纷的减少,涉及中国当事人的案件数量可能回归到2018年的低水平。

  仲裁员一年可能接受100个指定

  毛晓飞:LMAA是一个仲裁员组成的协会,而并非通常意义上的仲裁机构。LMAA的仲裁案件都算是临时仲裁,那么机构在其中到底发挥什么作用呢?

  邝仁彦:LMAA的仲裁案件都是临时仲裁,尽管可能对此有不同意见,但总之不是一般商事仲裁中的机构仲裁。LMAA作为机构,主要发挥三个方面的作用:第一,对全职仲裁员的资格设置标准,主要是考虑他们在海事方面的专业知识与经验,以供市场选择。第二,培育新的仲裁员,帮助他们获得必备的资格与经验,譬如,在仲裁案件中对他们提供指导,或是我作为主席可以在小额案件中指定他们为独任仲裁员,使他们获得锻炼机会。第三,制定仲裁规则,可供当事人选用。LMAA现在有三套不同的规则,每种规则根据仲裁标的、是否需要庭审、需要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是否同意放弃就法律问题向法院提起上诉权利等不同内容来制定。 

  毛晓飞:LMAA有不同级别的成员,包括全职会员(full member),准全职会员(aspiring member)和支持会员(supporting member)。这些会员之间的主要差别是什么? 

  邝仁彦:首先,我想说的是,在LMAA仲裁案件中,当事人可以自由指定仲裁员,而不必从会员名单中指定。名单只是向市场发出一个信号,就是我们认为这些仲裁员在海事仲裁中有特别的专业知识与经验。全职会员也是LMAA的全职仲裁员,目前有30名,今年可能会增加到33名。准全职会员是指那些未来可能会晋升为全职会员的支持会员,现在也有30人。支持会员有750人(其中50名来自中国),他们可能是海事律师或是其他与海事有关的从业人员。从实际指定情况来看,大概有60%的LMAA案件的仲裁员来自于全职会员。

  毛晓飞:LMAA每年的仲裁案件数量在1500件左右,而全职仲裁员的人数这么少,请问他们忙得过来吗?他们是如何被精挑细选出来?

  邝仁彦:专职仲裁员们的确很忙,最忙的仲裁员一年可能最多在100个案件中接受指定。LMAA有一个选拔全职会员的专门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先与可能入选的仲裁员进行面谈,看他们以前所作过的裁决,之后将建议提交给委员会。委员会将候选人的情况通报给所有现任的全职会员,征得他们的同意。

  全职会员的数量自LMAA成立以来就没有过很大的变化。我知道数量最多的时候也就是47名。最初对全职会员没有地域限制,早期也有来自前苏联和希腊的仲裁员。后来在某一时期,可能在25年前,考虑需要仲裁员亲自到伦敦出席紧急听证会,就引入了地域限制。随着现代通信的发展,地域不再是问题,现在我们新规定中已没有要求全职会员必须居住在英国的要求了。重要的是,全职会员对英国的仲裁程序法以及英国的实体法有全面的了解,这并不排除住所地在英国境外的仲裁员。LMAA也希望扩大全职仲裁员数量并期待更多女性仲裁员。

  毛晓飞:LMAA走的是仲裁员职业化道路,全职仲裁员人数很少,难免会出现重复指定的问题,如何看待由此可能带来的利益冲突?

  邝仁彦:我觉得,全职仲裁员可以避免仲裁员兼职时产生的利益冲突,尤其是既做仲裁员又当律师可能产生的问题。当然,IBA(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利益冲突指引》对仲裁员的重复指定也有规定,但我们不觉得这在LMAA会有问题。如果当事人愿意并同意,就可以重复指定仲裁员。

  仲裁庭经常只有两名仲裁员

  毛晓飞:LMAA很多案件中的仲裁庭都只有两名仲裁员,这种仲裁庭模式很特别,请问为何要这样设计仲裁规则?实践情况如何?

  邝仁彦:的确,这在国际仲裁中比较特殊。我们为了节省当事人费用而特别制定了这样的规则。根据《2017年仲裁规则》,当事人指定的两名仲裁员可以在任何实质开庭之前的任何时间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或者在他们不能就任何仲裁事项达成一致时立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在第三名仲裁员被指定之前或者第三名仲裁员的席位出现空缺时,如果两名原始仲裁员就任何仲裁事项达成一致,则他们有权就该仲裁事项作出决定、命令和裁决。从实践来看,所有包含庭审程序的仲裁案件都由3人组成的仲裁庭来裁决,2018年大约为100件;所有小额争议的案件都由独任仲裁员来裁决,2018年约为150件;剩余案件80%都由两名仲裁员来决定,这大大提高了仲裁效率并节省了费用。

  毛晓飞:LMAA大约80%的仲裁裁决是以书面审理方式结案,只有约20%的仲裁裁决经过了庭审程序。同为国际仲裁,同样适用普通法,为何国际海事仲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当下国际商事仲裁中比较普遍的开庭审理及交叉盘问这些可能导致仲裁时间长且费用昂贵的审理方式呢?

  邝仁彦:这也是LMAA的国际海事仲裁与一般国际商事仲裁的不同之处。交叉盘问在英美法系国家很常见(如英国和美国),但在大陆法系国家(包括中国)则不多见。但是,如果几乎所有证据都以文件形式提供,而且,仲裁员被要求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与书面理由来解释合同,那么交叉盘问证人就不是仲裁程序的必要环节。开庭审理相对书面审理费用高昂,因此必须要有真正的理由需要开庭和证人(包括专家)出庭,当事人才应当承担相应费用。

  中方败诉集中于造船合同纠纷

  毛晓飞:中国是一个航运大国,在全球海洋贸易中占到越来越高的份额,相关纠纷也越来越多。但目前来看,中国当事人在LMAA的仲裁结果不理想,有“十案九败”的说法,你认为原因何在? 

  邝仁彦:中国当事人在伦敦仲裁败诉主要是在造船合同纠纷中。此类案件与传统的海事仲裁案件有很大区别。在造船合同纠纷中,中国造船厂大多败诉是因为在合同解约期前无法交付船只。在某些情况下,造船厂或许可依赖特定事由主张延迟,但他们又没有严格执行造船合同中关于通知义务等要求。不过,在少部分船只已交付但涉及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中,中方当事人的胜诉率还比较高。我觉得,将来需要中方当事人更多关注合同管理,在问题变得急迫前尽早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在其他传统海事仲裁案件中(其案件数量,而不是争议标的,远远超过造船案件的数量),我相信中国当事人的成功率很高。中国中远(COSCO)在处理此类案件方面就非常熟练,在伦敦的很多仲裁案件中都获得成功。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宋迪煌律师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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