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国运输途中发生了货物损失,适用哪一国法律、如何计算赔偿金额,往往是纠纷争议的焦点。
近日,在一起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上海海事法院精准判断适用法律,并通过严谨规范的外国法查明程序作出判决,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实践提供了典型范例。
跨国运输起波澜
赔偿金额成焦点
该案中,中国上海的一家供应链管理公司,将三台高速冲片机交由印度孟买的一家集装箱运输公司,自中国上海海运至印度那瓦舍瓦,再通过陆路运输送至最终交货地点印度达得里。印度集装箱运输公司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了全程提单。
不料,货物在印度那瓦舍瓦港口至达得里的陆运途中,因运输车辆发生侧翻,两个20英尺框架集装箱从上掉落,致装载在箱中的两台高速冲片机直接砸在路上损坏。原告上海供应链管理公司遂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印度集装箱运输公司赔偿货物损失。
法庭上,原、被告围绕货损赔偿的具体金额进行了辩论。原告方主张,被告应按照两台高速冲片机的全部价值进行赔偿。被告方则抗辩称,货损实际发生在印度境内的陆路运输阶段,根据相关冲突法规则,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应适用印度法律的相关规定,而非全额赔偿。
严谨规范找依据
精准锁定准据法
面对这一关键争议点,上海海事法院合议庭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和判断。根据《海商法》第一百零五条的明确规定:“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合议庭结合本案连接点,确认本次货损发生于印度境内的陆路运输区段,因此,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法律依据应参考印度调整陆路运输的法律。
为准确查明印度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上海海事法院启动了严谨规范的外国法查明程序,委托专业机构——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进行专项研究。研究中心查明,印度调整陆路运输的主要法律是2007年印度议会制定的《道路运输法》以及2011年印度中央政府依据该法授权制定的《道路运输规则》,辅以相关司法判例。
关于承运人责任限制的核心规定在于:依据印度《道路运输法》相关条款,普通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应以承运人已收取或应收取运费的10倍为限,且此限额不得超过托运人在货物托运单中申报的货物价值。
基于上述精准查明的印度法律,合议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发生损坏的是两个集装箱内的货物(两台高速冲片机),因此被告印度集装箱运输公司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其赔偿责任应限定在该两个集装箱对应运费的10倍范围内。经计算,该赔偿限额折合人民币59万余元。
服判息诉显公正
优化营商树典范
上海海事法院依据精准查明的印度法律,最终判令被告印度集装箱运输公司向原告上海供应链管理公司赔偿货物损失人民币59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并产生了显著的法律与社会效果: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且被告主动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原告对上海海事法院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展现出的严谨、专业与公正的审判态度给予了高度赞赏。
此案的妥善处理,既有效维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圆满化解了跨国商事纠纷,也为我国法院系统审理涉及外国法查明的复杂案件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特别是在规范查明程序、准确理解与适用外国法方面提供了成功范例。更重要的是,本案充分彰显了中国司法机关在涉外案件中精准查明外国法、准确适用冲突法规则、依法公正裁判的专业能力与国际公信力,展现了中国法治的进步。
上海海事法院表示,将以此案为契机,进一步优化外国法查明工作流程,深化与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等专业机构及高等院校的协作,持续提升对复杂涉外法律问题的研究能力与审判水平,推动涉外商事海事案件审判质效不断提升,为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致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