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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增设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据国家药监局官网消息,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近日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中山市中山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中药(含中药材)、化学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中山市中山港口岸进口。

  增加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中山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广东省药品检验所为中山市中山港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开始承担中山市中山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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