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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科技示范工程明确两个验收环节

  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科技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对行业科技示范工程的立项、组织实施、验收、支持保障等作出具体规定,旨在将科技示范工程打造成交通运输领域成果转化的枢纽、科技研发的平台、科学普及的基地。

  《管理办法》指出,科技示范工程应依托工程或项目实施,所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应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知识产权归属明确,且具有一定应用规模,有较强的可复制性,能够形成相关标准规范或技术指南。

  根据《管理办法》,验收环节分为推荐单位组织预验收和交通运输部科技主管机构组织验收两个环节。具备验收条件后,第一承担单位应在交通运输部批准的实施期结束后2个月内,向推荐单位提出预验收申请。第一承担单位根据预验收意见修改完善总结报告和相关成果,经推荐单位审核确认后,在通过预验收后1个月内向部科技主管机构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总分为100分,85分及以上的科技示范工程通过验收,85分以下暂缓通过验收。

  《管理办法》鼓励承担单位通过科研经费、工程研究试验费等多渠道筹措工作经费,可根据具体推广应用需求,申报交通运输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交通运输部将在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评选、设计建造大师选拔等工作中,对认定的科技示范工程主要参与人员及有关成果予以倾斜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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