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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对保赔案处理的影响与应对

《民法典》 对保赔案处理的影响与应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自颁布以来,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与热议。当前,业界对《民法典》的讨论突出集中在物权、人格权及婚姻家庭等方面,在对与航运业相关的问题,尤其是结合保赔案件处理的研究稍有不足。经过近期的集体研习,笔者从保赔保险视角出发,初步分析《民法典》可能对保赔案件处理带来的影响,并归纳如下几方面的重点内容,希望借此探讨《民法典》对保赔案件处理可能产生的影响与应对。

  重视生态环境索赔的处理

  第一,《民法典》第9条明确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一大要求,同时该内容也在之后的条文中加以具体化规定,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编”中设专章明确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

  第二,《民法典》新增惩罚性赔偿条款。就条文来看,对于惩罚性赔偿,如果比照已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此处的严重后果应当理解为造成严重的人身损害后果,单纯的严重财产损失可能不会涉及惩罚性赔偿问题。但结合《民法典》第1232条和《民法典》对于“绿色原则”的重视来看,重大的生态环境损失在条文上可能属于此处的严重后果,这一问题的法律适用还有待司法实践予以明确。另一方面,惩罚性赔偿由于其特殊的惩罚性属性以及对主观故意要件的规定,可能对保赔案件处理产生直接影响。

  第三,《民法典》将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由“污染者”调整为“侵权人”,发生相应纠纷时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由“污染者”调整为“行为人”,在出现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国家规定的机关及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代为履行相应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再向侵权人追偿。尽管这些新修改的概念仍需要司法实践予以明确,但作为一般法的《民法典》,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或将会带来对现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应规定的重新梳理与补充完善。结合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相关公益诉讼主体追究对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索赔问题,尤其是修复责任问题,会对保赔案件处理带来直接影响,如处理油污损害问题时应充分重视对于生态环境的影响,积极关注生态环境修复过程和惩罚性赔偿的处理,以维护会员利益的最大化。

  关注人身损害赔偿规定的新进展

  首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作出了更详尽的规定,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则,列明营养费与住院伙食补助费也在赔偿范围之中。同时,尽管保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有利于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普惠共享的体制机制,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随着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范围逐步扩大,司法实践将如何考量具体案件将是一大重点。

  其次,《民法典》进一步扩大了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侵害对象由人身权益扩大到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加强了对受害人的保护。如何认定物品“具有人身意义”有待关注新的司法实践,尽管《民法典》的条文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并不完全一致,但参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该特定物因侵权行为永久性灭失或毁损时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相关司法判例的实践对于这类精神损害持较为谨慎的态度,只有在确实存在严重精神损失时才给予支持。

  另外,《民法典》将人格权单列成编,特别强调法律对人格权保护的重视。在某些人身损害案件中,受损害人或其近亲属可能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裁判与认定有着严格的认定标准,且也有观点认为这一赔偿已包含在相应的伤残赔偿之中。

  最后,就宣告死亡制度而言,《民法典》新增了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时,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限制的规定,取消了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确定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之日。但“有关机关”的具体范围、意外发生后会员是否属于可以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等问题,还需要关注未来的具体实践,待有关问题明确后再探索实务解决方法。

  注意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

  《民法典》“总则编”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尽管这一变化可能不会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具体规定的几类诉讼时效,但总则对诉讼时效强制性的规定,即相关的中止中断延长不能由当事人约定,可能影响一些国际条约中允许当事人对诉讼时效约定的条文的效力。尽管《海商法》规定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优先适用,但此时可能仍面临着旧的特别法与新的一般法发生冲突的问题。在未有对这一具体问题的明确解释前,保赔案件处理可能面临着相应诉讼时效约定效力不确定的问题。

  重视习惯在纠纷解决中的实际应用

  《民法典》第10条提及习惯在处理民事纠纷的适用,体现了立法对于“习惯”行为的重视和肯定。实践中,就特定行业的一些商事习惯、行业习惯、惯常做法以及主体间的特定交易习惯如何在裁判中把握和适用,将对保赔案件处理带来影响。

  综上,《民法典》对保赔案件处理带来了一系列新变化和新挑战,我们将持续关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新变化和新趋势,并及时更新有关保赔案件处理的进展情况。

  (作者单位:中国船东互保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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