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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布20条政策措施 支持自贸区南京片区航运业发展

  9月4日,江苏海事局、南京市江北新区管委会联合召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支持航运创新发展大会。会上,双方联合发布关于支持自贸区南京片区航运创新发展20条政策措施,聚焦产业、资金、人才、技术、服务等五个方面,助推江北新区加快打造航运物流“自贸区样板”。

  “20条实质性举措,覆盖面广、含金量高、精准性强、支持力度大,每一条都是真金白银、干货满满。”江苏海事局副局长徐伟说,这必将会吸引优质航运资源加速向南京集聚。

  政策积极支持航运企业落户南京片区。开放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设立“江苏南京”船籍港,放开船舶所有人注册资本中资不得低于50%的限制,大力引进国内外航运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功能性机构。政策还鼓励国际邮轮在南京片区登记注册。对在南京片区注册的邮轮公司,给予相应政策支持。

  在人才招引方面,对于从事航运经纪、海事法律、航运金融、航运保险等航运领域的专业人才,具有无限航区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的高级船员,三级(含三级)以上引航员,高级验船师等经人才举荐委员会举荐的,可享受人才安居购房服务、租赁补贴、协调子女入学等政策。

  政策还显示海事部门将在南京片区设立江苏海事局政务服务机构,试点实施中资“方便旗”船回归登记“一站式”和与海关、船检等跨部门服务机制。同时推进建设国际一流的船员综合评估服务中心,促进船员培训机构和服务机构入驻南京片区。

  政策加大了奖励力度。如,国内外航运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功能性机构,经片区管理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可参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或补贴。企业在南京片区新购、自建办公用房,最高补助可达500万元。具有国际船舶管理资质和检验资质的机构入驻南京片区,每家机构享受奖励资金年度最高可达200万元和100万元。

  在金融扶持方面,支持发展航运融资租赁产业,鼓励外商投资航运融资租赁项目,鼓励金融机构为在片区注册的航运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政策鼓励发展航运保险业,支持组建专业化地方法人航运保险机构。鼓励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抵押登记和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上给予支持。

  政策得到了港航企业的积极响应。江苏省港口集团总经理关永健说,加强航运能力建设、更好的服务江苏自贸区建设,是江苏省港口集团应尽之义。“我们将以南京港集团江北集装箱公司为直接阵地,为自贸区发展提供高水平的港航服务。以南京港集团为平台,为自贸区发展提供完善的综合物流网络和物流通道。以全集团资源优势为后盾,着力打造港口与自贸区、港口与产业、港口与江北新区融合联动发展格局。”

  “我们将加快打造航运物流‘自贸区样板’。”江北新区(自贸区)管委会副主任林其坤说,“发挥自贸试验区的创新优势,为大家提供多方位的制度和政策红利;突出自贸试验区的客户思维,为大家提供更全面、更优质的服务;提升自贸试验区的开放水平,为大家提供国际化的发展空间。”

附: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关于支持航运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落户奖励

  1、 大力引进国内外航运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功能性机构,经片区管理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可参照《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促进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给予奖励或补贴。对区域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可按“一企一策”给予更大扶持力度。

  2、其他航运企业,注册当年视其营业收入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落户奖励。企业在南京片区新购、自建自用办公用房,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企业在南京片区租赁办公用房的,自企业注册起连续三年,分别按照年实缴房租的50%、30%、20%给予办公用房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登记注册支持

  3、开放国际船舶登记制度。设立“江苏南京”船籍港,放开船舶所有人注册资本中资不得低于50%的限制,放开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开展入级检验业务,并逐步放开法定检验。

  4、经南京片区管理机构认定的高端航运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每年按对南京片区的经济贡献度给予一定的奖励。

  5、对登记为“江苏南京”或“南京”船籍港的国际航行船舶(非老旧运输船舶)、新能源船舶和船龄10年以内的5000总吨以上国内入级船舶,一次性给予60元/总吨的补贴。同一船舶只能享受一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

  6、在南京片区设立江苏海事局政务服务机构,实施船舶登记“绿色通道”“并联办理”“容缺办理”服务,试点实施中资“方便旗”船回归登记“一站式”和与海关、船检等跨部门服务机制。

  金融扶持

  7、大力发展现代航运服务业,加快推动航运金融、航运交易、信息服务、设计咨询、海事仲裁等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经片区管理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可参照片区主导产业,享受《关于支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加大产业资金引导力度的若干措施》规定的支持政策。探索组建政府主导、港航企业参与的江苏航运交易中心,适时出台鼓励政策,促进航运要素集聚。

  8、支持发展航运融资租赁产业,鼓励外商投资航运融资租赁项目。打造航运融资租赁平台,设立高端航运政策性产业基金。

  9、根据南京片区外汇和跨境人民币试点政策,进一步推动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便利化,实现银行真实性审核从事前审查转为事后核查,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便利化的外汇政策支持。

  10、鼓励金融机构为在片区注册的航运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对航运专项、重大项目或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创新应用等贷款给予重点支持。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抵押登记和船舶融资租赁登记制度上给予支持。

  航运服务支持

  11、鼓励具有国际船舶管理资质的机构入驻南京片区,对在南京片区登记注册开展国际船舶安全管理的,以实际管理的船舶总吨,按5元/总吨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2、鼓励具有国际船舶检验资质的机构入驻南京片区,对在南京片区登记注册开展国际船舶检验业务的,按3000元/艘标准予以奖励,每家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3、大力发展航运保险业,支持组建专业化地方法人航运保险机构,鼓励境内外航运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在南京片区设立营业机构并开展航运保险业务。

  14、提升邮轮旅游供应服务和配套设施水平,鼓励国际邮轮在南京片区登记注册。对在南京片区注册的邮轮公司,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允许在南京片区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便利邮轮、游艇等旅游出行,争取实施国际邮轮入境外国旅游团免签政策。

  15、鼓励具有国际海员培训能力的专业机构入驻南京片区,实施国际海员培训奖励政策,对通过培训并取得适任证书的,按不超过10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对通过专业技能和特殊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200元/人次标准予以奖励,每家培训机构享受该项奖励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6、鼓励船员服务机构入驻南京片区,对开展海员外派业务的船员服务机构,按不超过400元/人次标准对企业予以扶持,每家企业享受该项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7、建设国际一流的船员综合评估服务中心,促进船员培训机构和服务机构入驻南京片区,打造高端船员培训和服务中心。

  科技与人才

  18、积极发展北斗导航、航运物联网等航运科技项目,经片区管理机构认定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纳入省、市及新区各类科技企业支持计划。

  19、对于从事航运经纪、海事法律、航运金融、航运保险等航运领域的专业人才,具有无限航区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适任证书的高级船员,三级(含三级)以上引航员,高级验船师等经人才举荐委员会举荐的,参照《关于促进自贸区人才发展、优化升级“创业江北”人才计划十策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享受对应类别的人才安居购房服务、租赁补贴、协调子女入学等政策。高端外籍人才享受出入境服务、子女入学等政策。

  20、在南京片区注册的航运企业自有船员,或与南京片区注册的船员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上船服务协议)的船员,按照企业职工参保政策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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