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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保险领域深化简政放权,险企设立、迁址等由审批改为备案

  为推进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含新片区)保险领域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近日上海银保监局下发关于《上海自贸试验区(含新片区)保险分支机构设立、迁址、撤销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银保监局表示,经银保监会同意,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含新片区)对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的设立、迁址、撤销管理由审批改为备案。

  据了解,在上海自贸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沪航运保险营运中心、再保险公司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管理;上海自贸区内保险支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也已经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管理办法》指出,该办法适用备案事项包括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含新片区)设立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地址变更、撤销。同时,保险支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自区外迁址至上海自贸试验区(含新片区),实施备案管理;自上海自贸试验区(含新片区)迁址至区外,则不适用备案管理。

  《管理办法》要求,备案材料应由拟备案的省级分公司或以上管辖机构负责报送,且该管辖机构必须为在沪设立的保险机构。

  其强调,保险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及合规性。备案材料中有复制资料的,应当签注“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加盖报送机构公章。

  《管理办法》提出,保险分支机构设立、迁址应当在完成备案管理后及时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保险分支机构撤销,应当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交付保险费、领取保险金等事宜应当充分告知。

  上海银保监局强调,将通过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备案事项,如发现保险机构未按本办法进行备案,或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将依法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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