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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航局印发《长江干线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实施方案》

  近日,长航局印发《长江干线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长江干线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全面系统提升长江干线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能力,加快推进长江航运绿色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20〕17号)要求,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引领,坚持齐抓共管、全线联动,坚持综合治理、疏堵结合,着力压实港航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着力健全长航局组织协调、直属单位各负其责、区域基层单位抓落实、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着力提升治理能力,因地制宜、重点突破、整体推进长江干线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长江航运绿色发展。

  深入开展为期1年的专项整治,到2020年底,长江干线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取得明显成效,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改,400总吨及以上船舶收集或处理装置完成建设改造并正常运行,遏增量、减存量,推进400总吨以下船舶收集或处理装置建设改造,推动港口接收设施全面建成并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推动全面完成《港口岸电布局方案》明确的五类专业化泊位改造任务,进一步提高其他泊位岸电覆盖率和船舶受电设施安装率,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二、组织机构

  长航局成立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长航局安全处,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导。局直属各单位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整治工作的组织开展。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用1年的时间,分三个阶段开展集中整治,重点解决船舶污水收集处置装置配备不到位和不正常运行、垃圾污水等偷排偷倒入江等突出问题;推动解决港口接收设施能力不足和与转运处置设施衔接不畅、港口自身环保设施不完善、岸电利用率不高、液化天然气(LNG)加注站审批难建设难运营难等突出问题,为长江航运绿色发展奠定基础。

  (一)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各单位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开展整治工作动员部署。港航企业对照法规标准和整治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逐船、逐码头建立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并报送至当地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生态环境管理部门。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0年4月至10月)。组织开展集中整治。长江海事各分支机构按照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总体计划制定本单位的实施检查计划,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形成闭环管理。长江海事局(含江苏海事局)加强对各分支机构、长江三峡通航管理局加强对三峡海事局的指导和督查检查,对突出问题,要挂牌督办。长航局会同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重点督查。

  (三)总结提升阶段(2020年11月至12月)。坚持整治突出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推动建立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各单位及时总结和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成效和经验等情况,并于2020年11月20日前将整治工作完成情况报送长航局。

  四、整治内容和工作措施

  (一)配合市县人民政府抓落实。

  1.长江海事各分支机构配合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对船舶和港口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全面评估,分类优化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方案,完善固定和移动设施相结合的接收模式、收费机制,促进接收转运处置环节相互衔接、设施高效利用、经济可靠运行。

  (二)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2.落实水路运输经营者责任。水路运输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严格执行水污染物、船舶发动机大气排放控制要求,按规定为船舶配置污染物收集或处理装置,对处理装置不能实现污水达标排放的4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一律实施停航整改;与船长等主要船员签订责任状,督促落实船舶防污染和事故泄漏报告责任,确保垃圾实行分类收集,船舶环保设施设备有效运行;建立健全企业、船舶内部考核机制,加强船员环保意识和法规的教育培训,对违法违规问题船舶追究相关船员责任,将污染防治责任落实到每艘船舶、每名船员。

  3.落实港口企业责任。港口、码头、过驳区、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应具备接收船舶污染物的能力,做到船舶污染物接收有承诺、有流程、有记录、有信息公告,要认真落实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置责任,配置船舶垃圾接收设施,采取固定或移动接收设施接收船舶生活污水、含油污水,长江中下游干线港口码头主要采取固定设施接收生活污水,强化运营管理。鼓励采取联盟方式建设和运营接收设施、环境应急设施。利用移动设施接收的,应与接收单位签订协议。港口、码头、过驳区、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接收靠港船舶送交的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未按规划在规定时间内建成运行配套接收设施的港口、码头、过驳区、水上绿色综合服务区不得从事船舶停靠作业。

  4.配合地方政府完善船舶污染物“船—港—城”“收集—接收—转运—处置”的衔接和协作。接收、转运、处置单位按照规定填写、传递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单证或电子联单,按职责确保全过程不发生二次污染。船舶垃圾分类纳入当地城市固体废物处理系统处置。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应按规定分类处理,鼓励预处理后转运处置。建立船舶污染物船岸交接和联合检查制度,对无合理理由拒不送交、涉嫌偷排船舶污染物的船舶,港口企业暂停其装卸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对港口企业拒不接收靠港船舶污染物或接收能力不足的,船方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

  (三)严格履行部门监管责任。

  5.强化宣贯动员。长江海事部门联合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辖区港航企业召开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动员会,宣贯国家有关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四部委联合整治方案、长航局实施方案等要求;明确港航企业自查自纠的范围、内容和要求,督促港航企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6.强化源头管理。船检机构依法开展船舶检验,发现不符合检验法规要求的现有船舶,依法收回船检证书,并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加强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防污染设施设备未配备或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船舶,按规定通报发证船检机构和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罚。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管理部门督促港航企业加快设施建设改造,对超过强制报废年限或未持有有效检验证书的船舶,不得核发船舶营运证书或通过年度审核;严格执行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航行的规定。

  7.强化监管执法。海事管理机构要以船舶污染物偷排超排、垃圾随意丢弃、船舶非法洗舱等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强监管,提升现场监管频次,提高中央与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联动执法水平,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的船舶依法采取限航、禁航、禁止过闸等措施;将各类船舶污染长江水域环境的违法行为作为失信行为进行管理,建立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各单位应每月汇总船舶违法排污行为查处情况,及时对外公布并报长航局;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港口企业拒不履行接收船舶污染物责任的,禁止船舶靠港作业,并及时通报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

  8.强化联合监管和信息联通。落实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开展联合监管行动。积极推进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联单管理电子化,2020年6月底前建立覆盖长江干线港口的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

  9.强化社会监督。加大违法行为曝光力度,利用好长航局(027-82767895)和长江海事局公布的举报电话,鼓励社会船舶、水上从业人员、沿江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船舶违法排污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当事人按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四)开展突出问题整改。

  10.建设改造船舶生活污水收集处置装置。新建船舶严格执行标准规范要求。400总吨及以上现有船舶配置生活污水处置装置实现达标排放,或船上收集储存交岸处理;不满足现行规范和排放控制标准要求的4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东部省份船籍港船舶2020年6月底前完成改造,中西部省份船籍港船舶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400总吨以下小型船舶生活污水主要采用船上储存、交岸接收处置方式。参与研究完善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停泊锚泊期间、400总吨以下小型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控制要求,推动地方政府加大支持引导力度,推进新检验规则生效前建造的100总吨至400总吨(不含400总吨)船舶加装生活污水收集或处理装置。

  11.推动港口、码头、装卸点接收设施加快建设并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置设施有效衔接。纳入“十三五”规划布局的水上洗舱站2020年底前投入使用。中西部省份2020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长江干线港口接收垃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等其他船舶污染物的设施建设任务

  12.推动港口企业码头岸电设施建设和航运企业船舶受电设施改造,督促落实岸电使用要求,显著提高沿江主要港口五类专业化码头岸电设施使用率。

  (五)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3.配合部有关司局2020年6月底前出台400总吨以下船舶水污染物防治具体办法,提升污染防治能力和水平。

  14.推动分类合理制定收费机制。对船方实行免费接收船舶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费用由港口企业、接收单位等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港口企业、接收单位等接收船舶生活污水。

  15.推动油水分离、生活污水处理、船舶排放在线监测等技术的研发,促进新产品、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和集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长江干线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强化责任担当,狠抓任务落实。各单位要于2020年2月28日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安排,认真开展整治动员部署。各单位要成立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专班,确保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强监督考核。

  各单位每月25日向长航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将本方案具体工作内容纳入年度方针目标,长航局适时开展抽查和重点督查,对工作组织不力、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个人进行约谈和追责问责。

  (三)加强协同治理。

  海事管理机构加强与交通运输(港口)、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的联合执法。长航局与沿江交通运输厅(委、局)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会同沿江各省(市)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按季度通报进展情况。请沿江各省(市)交通运输厅(委、局)将整治工作联络人及联系方式于2月28日前报送长航局。

  (四)营造良好氛围。

  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从业人员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专业知识、技能培训,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和参与船舶港口污染治理良好氛围。加强行业自律,推进社会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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