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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0200万吨

  商务部网站公告202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其中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0200万吨,与2019年下发数量持平。该配额数量将分批下达到相关炼厂,2020年第一批允许量将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下达。

  商务部公布的202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暂未增量,金联创分析为,一方面,2020年计划投产的新增炼厂有中科湛江炼化、古雷项目完成部分中交,均为主营单位炼厂,暂无新建民营炼厂投产。另一方面,传统地炼进口原油使用配额审批已接近尾声,获批炼厂数量已基本稳定,至2020年新加入炼厂的可能性较小;第三,已获批配额炼厂进口原油使用配额维持稳定,暂无炼厂配额出现被删减的情况出现。综合以上三种原因来看,2020年,使用非国营贸易进口原油的主体数量相对稳定,国家相关部门在审批数量方面也有一定考量。

  据金联创最新数据统计,截止到三季度,已有个别炼厂完成全年使用配额,40%的炼厂配额完成进度在65%以上,其余炼厂配额使用进度仍显滞后。由此来看,四季度多数炼厂将加大开工负荷,积极进口配额原油,最大比例的完成本年度配额数量,以保证2020年的配额能够足额获取。

  另外,2019年5月份起,浙石化第一套1000万吨/年的常减压正式进料,而第二套1000万吨/年常减压装置仍未启动。且截止到目前,2019年浙石化共计获批750万吨非国营贸易进口原油使用配额。后期浙江石化若全面开工,为保证原料供应,对于进口原油使用配额数量将大幅增长。由此来看,2020年,部分炼厂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下放数量不排除会出现微调的情况。

  附件: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48号 202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商务部制定了《202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总量、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现予公布。

  一、202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

  2020年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为20200万吨。

  二、申请条件

  (一)近2年(2018年-2019年10月,下同)具有原油进口业绩或经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核准可使用进口原油的资格。

  (二)拥有不低于5万吨的原油水运码头(或每年200万吨换装能力的铁路口岸)的使用权,以及库容不低于20万立方米原油储罐的使用权。

  (三)银行授信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人民币)的对外贸易经营者。

  (四)拥有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至少2人)。

  (五)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请材料

  申请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包括公司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申请原因及有关原油采购、生产使用或销售的具体方案、从事石油国际贸易专业人员简介等。

  (二)公司基本证明材料。包括有效期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银行出具的授信额度证明文件。需提供各银行总行或直属分行出具的正式文件原件,其中,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可提供总公司集体授信证明。

  (四)提供原油码头(或铁路口岸)、储罐等设施的使用协议原件,地市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或环保、消防等其他部门)出具的该码头(铁路口岸)装卸能力和储罐库容能力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国家产业主管部门批复的进口原油使用资质文件。

  2019年新获得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资格的加工企业无需提供(二)(三)(四)(五)项材料,其他申请企业均需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所有申请企业须对上述材料真实性负责,提供复印件的同时应提供原件以供核对,并提供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证明。

  我部将向有关部门了解申报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分配原则

  (一)分批下达。2020年第一批允许量将于2019年12月31日前下达给符合条件的企业。其后将视情分批下达剩余允许量。

  (二)追加调整。根据企业实际进口情况、经营需求和新增符合条件的加工企业申请,适时追加和调整下达允许量。

  (三)严格考核。近2年无进口业绩的企业不再安排允许量;允许量依据符合条件的企业2019年的实际执行情况和新增合法产能情况计算下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不能完成持有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应在当年9月1日前,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将当年无法完成的允许量交还商务部。

  五、申报及审核程序

  地方申请企业须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企业的子公司须通过集团总部统一申请。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汇总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申请材料后,于2019年11月20日前以邮寄、快递、当面递交等方式将申请及有关材料送达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逾期概不受理。

  报送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18号窗口;联系人:李又萍,联系电话:010-65197862;邮政编码:100731。封装申请材料的信封或者物流纸箱的表面需注明“事项编号:18010-001”字样。

  商务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于2019年12月31日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分配进口允许量,并将分配结果下达给有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

  六、管理要求

  获得原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企业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守法经营,维护正常的进口秩序。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一经查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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