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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监督管理办法》将于1月22日起实施

  近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关于《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通知明确,为防止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引入的有害水生生物和病原体对我国水域生态环境、人身健康、资源和财产造成污染和损害,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月22日起实施,经验积累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管理办法要求,中国籍船舶所属的航运公司应当将相关法律法规和《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以下称《公约》)中关于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管理的要求纳入安全管理体系。需要置换压载水的船舶应当在距离最近陆地至少200海里,水深至少200米的水域实施压载水置换;航程小于200海里的,可在距离最近陆地至少50海里,水深至少200米的水域实施置换。我国与相邻国家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公约》要求需要处理压载水的船舶,其排放的压载水中存活水生生物含量应当满足每立方米水体中最小尺寸大于等于50微米的存活水、生生物少于10个;每毫升水体中最小尺寸小于50微米且大于等于10微米的存活水生生物少于10个;有毒霍乱弧菌每100毫升少于1个菌落形成单位;埃氏大肠杆菌每100毫升少于250个菌落形成单位;肠道球菌每100毫升少于100个菌落形成单位。

  此外,船舶排放压载水应当提前12小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在尚不具备港口压载水接收处理能力的港口,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允许船舶离开我国管辖水域对压载水进行置换并处理后再次进入锚地或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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