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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审判:中国法治史上最壮丽的远航

  破晓的晨曦,惊醒了渤海湾一夜的宁静。

  大连海事法院,犹如一颗智慧的明珠,镶嵌在渤海之滨。

  武汉、广州、大连、上海、青岛、天津、海口、厦门、宁波、北海……中国广袤的海岸线上,遍布10家海事法院、39个派出法庭。人类历史上法治文明的每一次驻足,总能让世人惊叹。

  从无法可依到中国特色海事审判制度体系的建立,从白纸一张到“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目标的如期实现,34年,中国海事审判紧紧围绕国家开放战略和海洋强国战略,走出了一条办案精品化、队伍精英化、视野国际化、制度创新化的精品审判之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史册上写下了波澜壮阔的篇章,开启了中国法治史上最壮丽的远航。

  向海而生,搭建专门化海事审判格局

  海之睿智,在于顺时而为。

  上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浪潮席卷中国大地。对外经济贸易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船只挂靠我国港口,法律适用国际化程度高、案件专业性强、涉外因素多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不断涌现,刚刚正常化的司法工作面临极大挑战。

  为适应海上运输和对外贸易事业发展的需要,1984年11月14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专门审理因船舶及海上航运、海洋开发引起的海事海商纠纷案件。依据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上海、天津等10个沿海港口城市设立了海事法院、39个派出法庭,覆盖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全部港口和海域。一支以海为名的专门审判队伍诞生了。

  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三级法院二审终审制”海事审判机构体系的形成,使我国成为世界上海事审判机构最多、最齐全,海事案件收案最多的国家,成为当之无愧的亚太地区海事司法中心。

  海事法院成立之初,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海事审判在诸多方面无法可依。

  1992年海商法颁布,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海事审判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于1999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这标志我国海事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30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需要,陆续制定了关于涉外海事诉讼管辖、扣押拍卖船舶、海上保险、船舶碰撞等27个司法解释,逐步实现了对常规性海事纠纷的“全覆盖”。我国海事法律的权威性和影响力日渐凸显,日益完备的海事法律制度树立了世界航运界对我国法律环境的信心。

  大海扬波,彰显中国司法权威

  海风吹拂2000年。

  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党的十八大以来,海洋战略安全、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生态文明被推到了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

  面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全部海域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依法公正解决涉海纠纷,促进海洋经济健康发展;规范审理海洋环境污染案件,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应运而生的海事法院,成立之日起即被赋予一系列艰巨而光荣的使命。

  从1984年的18件,到2017年的28062件,海事法院年收案数逐年递增。截至2017年12月底,全国10家海事法院收案336949件,审执结324660件,涉及70多个国家和地区。

  翻开一册册精品案例,中国司法的智慧随处可见——

  诉前裁定对“大丰”轮航海日志等相关证据予以保全,率先将保全时间从诉讼中拓展至起诉前,将保全对象从财产扩大到证据,填补了民事诉讼法的空白。

  中威轮船公司、陈震、陈春与商船三井株式会社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日方赔偿29亿多日元,终结了一起长达七十七年的中日民间索赔,充分彰显了我国海事司法的权威。

  河北乐亭孙有礼等18人诉迁安第一造纸厂等9企业近海水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全国法院中首次判决认定排污达标造成污染损害也应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通过司法手段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韩国籍“三湖蓝宝石”轮案、马耳他籍“第一海洋”轮案、越南籍“阳光”轮案,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形成。

  马耳他籍“卡塔利娜”轮案,是我国海事法院受理的首例海事刑事案件,开启了海事审判“三审合一”的新篇章。

  “加百利”轮海难救助案,首次明确了国际公约在国内的具体适用,成为护航“一带一路”的经典案例。

  ……

  从规划布局到落地生根再到深耕细作,以实施精品战略为生动实践的海事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了一个又一个案件。在海事司法征程上,中国声音愈加嘹亮,中国印记日益鲜明。

  海纳百川,刷新中国司法的世界高度

  海之博大,在于集纳百川。

  青岛崂山区香港东路233号,国家法官学院青岛海事分院静静矗立在街角。

  自2016年12月16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揭去“最高人民法院国际海事司法研究基地”名牌上的红绸后,这里便因成为推进海事司法理论与实践创新的重要平台,而备受关注。

  “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和国际航运中心继续向亚太地区转移,对海事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6年3月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郑重提出“加强海事审判工作,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

  这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是大国的应有担当。

  三年,时间记录下这样一个个标志性时刻——

  2016年1月,全国四级法院联网的国际司法协助信息化管理平台开通,在线办理跨境送达、调查取证等司法协助请求,国际司法协助效率明显提升。

  2016年11月,中英海事诉讼与海事仲裁论坛举办,增进中英海事司法交流。

  2017年6月,第二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通过《南宁声明》,推动了互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新发展。

  《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1999年扣押船舶国际公约》《船舶司法出售国际承认公约》……越来越多的国际规则制定中,中国司法理念、中国司法智慧得到世界广泛认同。

  近年来,至少有2000余件纠纷的外籍当事人有意选择到我国海事法院申请扣船、起诉。海事审判案例陆续被英国《劳氏法律报告》《劳氏海运与商业法律季刊》等有国际影响的刊物刊载、援用。海事司法以公正、高效为中国法院赢得国际公信力。

  “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党的十九大为建设海洋强国指明了方向。海事审判这艘巨轮,将继续沿着改革开放的航道劈波斩浪,向着更加广袤的海洋,向着更为深远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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