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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航交所缺席年报 专注对外投资公司是为另辟蹊径?

  缺席年报的武汉航交所 专注对外投资公司是为了另辟蹊径?

  对外投资8家企业,成立岳阳办事处,可以办理“航运融资”和“房抵贷”“企税贷”等业务的武汉航交所的经营模式引起了行业关注

  武汉航运交易所(以下简称“武汉航交所”)是经国务院核准的专业性航运交易服务机构,是长江中游航运中心的核心载体,是中国内河规模最大、功能最全、市场辐射面最广和市场影响力最强的国家级一流航运交易所。9月28日,岳阳市交建投与武汉航交所达成战略合作。岳阳航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武汉航交所岳阳办事处”)正式挂牌上线,这将成为岳阳建设长江经济带的重要助推器。通过共享武汉航交所成熟平台和丰富的业务资源,顺利推进了岳阳航运交易中心窗口开设、系统平台搭建等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武汉航交所在工商登记信息里显示,其“湖北省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至2018年2月26日”,官网上可提供“航运融资”、“房抵贷”、“企税贷”等业务,对于上述情况,《投资者报》记者致电武汉航运所并按工作人员提供的邮箱发送了采访函,截至发稿前,武汉航交所回复称“上述证书已经正常续期备案,公司经营状态正常。”

  存疑的证书

  我国现行的《船舶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0年1月25日经国家交通运输部第一次部务会议通过,于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规定》第三条提出: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本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船舶的集中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组织开展交易鉴证、评估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航运管理机构,下同)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适度集中、便利交易、公平有序的原则,加强对本地区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管理,合理确定船舶交易市场的布局安排,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根据《规定》的要求,“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必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方可正常经营。

  工商资料显示,武汉航交所开办资金300万元,法人为李必武,但是“登记状态”和“有效期”项均为空白,工商信息里显示的年报只有2016年的,同时在这份年报中的“其他信息”项注明了“湖北省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有效期至2018年2月26日;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9日;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9日。”

  交通运输部在2011年8月18日,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船舶交易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中对“备案要求”写道“列入交通运输部公布名单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由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其颁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备案证书》。《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备案证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证书有效期三年。”

  值得注意的是,武汉航交所对外100%投资的子公司“武汉航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易公司”)工商登记为“存续”状态,注册时间为2016年12月19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50万元,法人为苏建国。而自2018年4月份以来,航易公司对外密集投资8家公司的行为也让人感到疑云重重。

  截至发稿前,武汉航交所向记者发来的已续期备案的证书上的有效期至2019年4月8日。

  合规待解

  据天眼查系统查询,航易公司作为武汉航交所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物流信息咨询服务;航运、海事咨询;船舶代理;船舶交易中介服务;拍卖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代理等多项服务。

  记者从公司内部人员了解到,“武汉航交所和航易公司就是一家,属于‘一门两排’,有部分业务和权限是在航易公司”,成立航易公司是“因为政府机关有些账不好走。”

  上述《规定》第六条提出,“船舶交易服务机构不得从事船舶交易经纪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影响船舶交易方自由选择船舶交易经纪人。”武汉航交所成立航易公司,在“一门两排”的操作下,借航易公司来实际行使国家禁止的业务,作为主管部门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可知情?带着疑问,记者电话咨询了主管部门湖北交通运输厅行政审批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称,对此事并不知情,向记者提供了航运管理局电话,但是此电话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据天眼查系统显示,航易公司在2018年4月以来,密集对外投资了8家公司,分别为武汉通商绿动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航易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江豚航易(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武汉乐城互联网有限公司、武汉七弦琴航易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湖北煜航物流有限公司、泸州航易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武汉理工港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记者通过查询这8家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发现,除了“武汉市航易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实缴资本以外,其余7家公司的登记资料信息缺失,实缴资本全部为零,而这7家公司均在2018年5月份到9月份注册成立,其中有4家在7月份注册成立。

  记者就网站上的“航运金融”业务范围咨询了武汉航交所金融部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称,“航交所的航运金融主要服务的是航运企业,为其提供债权类融资,我们平台的基金产品比较灵活,既可以是债,也可以是股,属于私募,这种产业基金时间会长一些,但比银行利息要高,时间一般在5~7年,但我们可以根据你的资金做阶段的投资,如果感兴趣可以到航交所具体了解下。”

  对上述情况,武汉航交所回复称“航易公司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选择行业内的一些优质企业共同设立合资公司,通过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加快培育和形成高端航运服务能力,也为促进航易公司早日形成自我造血能力。我们对外投资均履行了严格的审批决策程序。关于航运融资和保险业务,目前主要以提供交易撮合服务为主,即:将有业务需求的航交所会员企业推荐给优质专业、熟悉航运市场的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

  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 (四)项规定: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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