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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金改40条”首项实施细则出台

  新华网上海12月17日电(记者姚玉洁)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17日发布《进一步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区内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将实行意愿结汇,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门槛进一步放低,这也是上海自贸试验区“金改40条”印发后发布的第一个实施细则。

  根据“金改40条”的要求,《实施细则》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出发点,重点实施四项外汇管理政策创新举措。

  一是允许区内企业(不含金融机构)外债资金实行意愿结汇,赋予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的自主权和选择权;二是进一步简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手续,允许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三是支持发展总部经济和结算中心,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四是支持银行发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服务,允许区内银行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交易。

  央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局长张新表示,《实施细则》明确了上海自贸区率先实施外债资金意愿结汇、改进融资租赁外汇管理等一系列资本项目改革措施,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便利跨境投融资。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大大降低了企业的交易成本和财务成本。”IBM集团中国区财务总监金铮琦说,“通过外币轧差、经常项目集中收付汇等功能,跨国公司得以在一定额度内最大限度地在境内外调度资金,有利于提升资金运作效率,促进总部经济集聚。”

  根据《实施细则》最新规定,上海自贸区内企业备案开展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业务,相关备案条件中上年度本外币国际收支规模可由超过1亿美元调整为超过5000万美元,门槛较区外显著降低。

  2015年10月底,央行等六部委与上海市政府公布自贸区“金改40条”,提出在自贸区内进行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先试,进一步拓展自由贸易账户功能,研究启动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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