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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长江经济带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长江经济带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省(市)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委)、水务局,山东、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方案》(交水发〔2020〕17号)提出的加快推进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单证管理电子化的要求,我们组织开展了长江经济带船舶水污染物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建设,目前已初步完成程序设计开发,在长江干线全线上线运行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联单管理电子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建设使用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推进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联单电子化,在方便港航企业和船民的同时,实现船舶水污染物来源可溯、去向可寻,是提升船舶和港口污染治理能力、整治长江经济带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突出问题的重要举措。沿江省市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加强跨部门、上下游协作和联动,推广和使用好覆盖全长江的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资源共享,形成监管合力。

  二、工作任务

  (一)安装使用信息系统。

  沿江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环卫)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等单位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指导地市有关管理部门督促航运企业及其船舶、港口企业、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位和转运处置单位等下载安装信息系统客户端,有条件的环卫主管部门结合地区实际,开展信息系统安装使用工作。长江航务管理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技术指导。地方各相关管理部门要在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等场所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并加强人员培训。安装和使用信息系统不得收取费用。

  (二)加强监督检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交海办〔2019〕15号)的要求,按职责指导督促地方有关部门加强信息系统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安装使用信息系统的,要及时予以纠正。相关管理部门要运用信息系统,加强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全过程的监管,发现电子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单证使用不闭环的,要进行现场核实;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

  (三)加强数据共享。

  通过信息系统申请排放水污染物的,船舶水污染物接收单位无须再通过其他系统报告船舶水污染物接收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产生的电子接收证明可替代原纸质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单证。已建成或正在建设信息系统、推进电子船舶水污染物转移单证管理的地区,由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港口)部门负责将自身系统与本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互享,长江干线港口于2020年7月底前完成并网运行,支流港口于2020年10月底前完成并网运行。目前尚未开发相关信息系统的地区,应使用本信息系统,不得再新建系统,避免重复建设。

  三、有关要求

  (一)明确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

  2020年6月底前,联合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覆盖长江干线港口,2020年12月底前基本覆盖长江经济带所有港口,2021年6月底前全面覆盖并实现有效运行。

  (二)强化督促考核。

  自2020年7月起,信息系统安装使用情况纳入部月度调度考核。沿江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大对地市落实情况的督促考核力度。

  (三)建立联系机制。

  请各省级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明确1名联系人,具体负责信息系统推广应用相关问题和意见的收集、反馈和协调,并于7月10日前将联系人信息反馈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代龚圆,027-82767182(传真),18671767737;陈海涛,027-82763985,15261447638。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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