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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6—2020)解读

  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河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6—2020)(以下简称《规范》),作为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行业标准,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理解《规范》内容,做好实施工作,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规范》编制背景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2006)发布施行以来,对规范和指导河港工程总体设计,保障内河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水运工程建设的快速发展,河港总体设计也面临着新形势和新要求,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河港总体设计、促进技术进步、保障工程质量,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组织有关单位,在《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2006)的基础上,总结十余年来我国内河港口设计的实践经验,吸纳《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JTS 158—2019)以及我国目前滚装码头设计、油气化工码头装卸工艺设计中涉及河港总体设计的有关内容,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完善,编制形成了《规范》。

  二、《规范》定位和作用

  河港总体设计是综合考虑港址选择、港区划分、水陆域布置、工艺流程和各相关配套设施,分析论证其相互关系,促进港口形成各方面充分协调适应的生产体系。本《规范》定位于规范和指导全国各流域河港总体设计,充分考虑了长江、珠江、黑龙江以及大运河流域等各通航水系河港建设特点,总结了国内近年来河港工程建设管理的先进经验,对促进我国内河水运工程建设技术进步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规范》主要修订内容

  《规范》对《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 212—2006)的内容进行了全面调整和完善,增加了术语,消防,自动控制与计算机管理,供热、通风、空调与动力,安全,职业卫生,节能等章节,并对保留的章节内容进行了优化和整合。主要修订技术内容如下。

  (一)总则。调整了适用范围,明确了内河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应按《液化天然气码头设计规范》(JTS 165-5—2016)有关规定执行。在河口港和既有河流水文特性又受潮汐影响停靠海船的河港,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选择本《规范》或《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 165—2013)的有关规定进行港口总体设计。

  (二)港址选择。适当放宽了选址条件,新增选址在陆域和外部协作条件方面的要求,新增港址与枢纽建筑物的安全距离要求。

  (三)总平面。修订了船舶回旋水域的有关规定;新增挖入式港池设置回旋水域的要求,对挖入式港池的布置要求和港池宽度的计算公式等进行了较大修改;新增丁靠码头的泊位长度和码头长度的有关规定;新增船舶艏艉缆设施设置的规定。

  (四)装卸工艺。对各类码头的装卸工艺内容进行了修订;调整油气化工码头火灾危险性分类并补充了相应的管道分级标准,补充调整了安全措施要求;修订了码头通过能力计算公式,取消了按港口生产不平衡系数计算泊位通过能力的公式,补充了设计船型装卸时间小于24小时的公式,并调整了公式中参数的取值范围,增加了客货滚装、汽车滚装泊位的通过能力计算公式。

  (五)港内运输和港口集疏运。新增了管道和廊道运输方式的要求;根据国家现行铁路工程建设规范的最新要求,对港区铁路相关条文进行了修订。

  (六)给水和排水、供电和照明等配套工程。根据当前内河港口建设中给排水、供电和照明等设计的最新要求,对部分条文进行了修订。

  (七)环境保护。根据目前最新的环境保护政策和要求,对河港总体设计中的环境保护要求进行了补充完善,增加了建设期污染防治,光、电磁和射线防护等内容。

  四、《规范》实施注意事项

  (一)认真组织培训,正确理解和使用《规范》。本《规范》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行业标准,工程技术人员在河港总体设计工作中应严格执行。《规范》发布实施后,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做好相关培训工作。工程技术人员应充分理解《规范》的适用条件和限制要求,根据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条件、集疏运方式、运输货种等情况,正确使用《规范》条文。

  (二)重视与相关规范的配套使用。《规范》在使用过程中,应重视与消防、环境保护、安全、职业卫生、节能等有关的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和规范的配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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