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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建设全国交通电子口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水字〔2011〕192 号   2011年09月05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我部《关于加快推进交通电子口岸建设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10〕670号)精神,促进口岸信息共享共用,为政府部门、港航和物流企业、货主等提供及时、准确的船舶和集装箱动态信息服务,我部决定加快建设全国交通电子口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和主要思路
  建设目标是通过交通电子口岸分中心、港航EDI中心的网络互联和数据共享,建立全国交通电子口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运输和物流企业以及相关利益人提供准确、高效的信息服务,促进国际运输和物流便利化。一期目标是实现国际集装箱船动态信息共享和查询服务。此后,逐步实现集装箱动态信息等运输信息共享和提供查询服务。
  主要思路是基于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依托各地交通电子口岸分中心、港航EDI中心的数据中心,以集装箱运输信息为重点,在统一信息标准和数据交换格式、内容的基础上,建立全国性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数据中心,适应国际集装箱运输发展的需要。
  二、建设主要内容和功能
  全国交通电子口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一期)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1个门户网站、国际集装箱船舶动态信息服务系统、国际集装箱船舶动态信息数据库。平台涵盖分区域、分港口的集装箱船舶在港时间以及在港作业情况等信息,为政府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统计、决策分析等服务;为相关企业、货主提供船舶抵港预确报及靠泊计划信息、在港船舶作业动态信息和船舶历史信息服务,便于企业跟踪集装箱船舶作业动态,加强船舶的调度、营运、计划等管理。
  三、实施步骤
  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全国交通电子口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信息服务平台(一期)的实施进度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2011年9月20日前):完成平台硬件设施的配备及应用系统的开发。
  第二阶段(2011年9月底前):选取沿海集装箱干线港及连云港港作为第一批试点单位,并组织开展试点单位(交通电子口岸分中心或港航EDI中心)的动员、培训及数据传输测试工作。
  第三阶段(2011年10月20日前):建立并正式运行全国交通电子口岸信息平台。第一批试点单位正式开始传输数据,与全国交通电子口岸信息平台联接,建成国际集装箱船舶动态信息数据库,并对外提供国际集装箱船舶在集装箱干线港和连云港港的动态信息查询服务。
  第四阶段(2012年4月底前):所有交通电子口岸分中心、港航EDI中心与全国交通电子口岸信息平台联接,对外提供国际集装箱船舶在中国港口的动态信息查询服务。
  四、数据传输方式及要求
  各交通电子口岸分中心或港航EDI中心以FTP方式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标准将船期报文传输至全国交通电子口岸信息平台的指定位置,并需确保数据传输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全国交通电子口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是深化交通电子口岸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国际集装箱运输和物流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运输和物流企业提升服务水平的客观需要。建立公共信息平台,提升行业信息化服务水平,有利于加快集装箱船舶和货物周转,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同时,根据我部《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电子数据交换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的规定,交通电子口岸分中心、港航EDI中心要认真履行好职责,向全国公共信息平台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全国交通电子口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建立和运行,我部牵头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督促和推进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工作,协调和解决重大问题,其成员为部水运局、部海事局、部水运科学研究院、港口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港口企业集团、交通电子口岸分中心或港航EDI中心的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其成员为相关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委托部水运科学研究院牵头负责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维护管理,落实相关经费,并会同有关交通电子口岸分中心或港航EDI中心做好平台的技术支持工作,确保平台良好运行。请相关单位将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的成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于2011年9月20日前告部水运局。
  (三)制定实施方案。我部将于2011年9月底前制定印发全国交通电子口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实施方案。
  (四)统一信息标准。统一的信息标准是建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重要基础和前提。由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尽快统一和规范船期报文标准和交换方式。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部水运局:邵文渊、柳鹏,电话:010-65292671、65292677,传真:010-65292638,电子邮箱:sys637@mot.gov.cn;
  部水运院:张永明、倪鹏,电话:010-62079433转215,传真: 010-62079433转208,电子邮箱:zhangym@wti.ac.cn,nipeng@wti.ac.cn。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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