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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航运企业,各直属海事局:

  为进一步做好船舶能耗数据收集和碳强度管理工作,我局研究制定了《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授权上海海事局具体负责全国船舶能耗数据的统计、分析和验证,并具体负责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碳强度管理有关实施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2年11月22日

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船舶能耗数据收集和碳强度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和我国缔结加入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4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船舶及进出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称中国海事局)统一负责船舶能耗数据管理工作,负责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碳强度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能耗数据收集、报告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碳强度监督检查工作。

  中国海事局授权的直属海事局(以下简称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具体负责全国船舶能耗数据的统计、分析和验证,并具体负责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碳强度管理有关实施工作。

  中国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称船舶检验机构)具体负责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能效指数数据收集、核验工作。

  第二章 数据收集和报告

  第四条 船舶应当按照本办法及《船舶能耗数据收集与报告技术要求》(JT/T 1340)收集和报告船舶能耗数据。

  第五条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及进出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应当按照《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的要求在船舶日志或者其他相关文书上记录船舶能耗数据。

  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内河船舶应当记录每日或者每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可采取电子记录或纸质记录方式,记录格式见附件。

  船舶记录的能耗数据应当保存至少2年,以备海事管理机构检查。

  第六条 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应当在办理出港报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上一航次的船舶能耗数据。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可以采用月度报告:

  (一)在固定水域范围内航行且单航次的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船舶;

  (二)在固定航线航行且单航次的航行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船舶。

  采用月度报告的中国籍国内航行海船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任一挂靠港口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上一自然月的汇总数据。

  内河船舶应当于每年4月1日前向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上一日历年的船舶能耗汇总数据。

  第七条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及外国籍船舶应当在境内办理出口岸手续或出港报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上一航次船舶能耗数据。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当在境外港口离港前向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报告上一航次船舶能耗数据。

  第八条 船舶应当通过中国海事局确定的相关海事信息平台或系统(以下称信息平台)报告本办法要求的船舶能耗数据。因特殊情况无法报告时,船舶应当在具备报告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船舶能耗数据补报。

  第九条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船舶能效指数数据。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能效指数数据进行核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经核验的数据报送至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

  第十条 船舶应当如实报告船舶能耗数据及船舶能效指数数据,并对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经核验的船舶能效指数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碳强度管理

  第十一条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当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中船舶能效指数的相关要求,并取得《国际能效证书》。

  第十二条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船舶能效管理计划》,提交至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验证,并将通过验证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保存在船。

  50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船舶能效管理计划》通过验证的,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应当向其发放《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符合性确认书》。《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符合性确认书》的具体格式及内容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和管理需要确定。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 50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变更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发生重大改建的,或者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在抽查审核其《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的实施情况时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重新编制《船舶能效管理计划》并提交至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验证,通过验证的,由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发放新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符合性确认书》。

  第十四条 50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当按照要求,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报告上一日历年的船舶年度能耗数据及相关证明文件,并将船舶年度能耗报告数据及其原始数据留存至次年年底。

  适用于《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I第28条的船舶,还须同时报告上一日历年达到的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的年度营运碳强度指标及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应当对收到的船舶年度能耗报告数据进行验证,依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核定船舶达到的年度营运碳强度指标并评定年度营运碳强度等级。

  船舶年度营运碳强度等级分为A、B、C、D、E,对应优秀、良好、合格、较差、极差的船舶营运能效水平。

  第十六条 船舶能耗报告和营运碳强度评级符合《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需要海事管理机构提供《燃油消耗报告和营运碳强度评级符合声明》的,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应当予以提供。

  《燃油消耗报告和营运碳强度评级符合声明》的具体格式及内容根据《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和管理需要确定,并应当在船上留存5年。

  第十七条 船舶年度营运碳强度等级评定结果为E级或者连续三年为D级的,应当立即制定整改行动计划并纳入《船舶能效管理计划》中,并于当年的4月30日之前,将修订后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提交至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验证。

  修订后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通过验证的,由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向船舶发放《燃油消耗报告和营运碳强度评级符合声明》及新的《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符合性确认书》。

  第十八条 50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为外国籍,或变更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应当在变更完成之日起1个月内,向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报告上一日历年的能耗数据和变更完成日之前当年的能耗数据。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应当对报告的数据进行验证,并向符合要求的船舶发放相应的《燃油消耗报告和营运碳强度评级符合声明》。

  如前款所述船舶已经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报送上一年度相关数据的,可不再重复报送。

  第十九条 对于年度营运碳强度评级为A、B的船舶,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可适当降低碳强度管理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国海事局制定的监督管理指南,依职责实施监督检查。

  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在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年度能耗数据验证中发现问题的,应当移交该船舶船籍港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实施检查。

  被授权的直属海事局应当在《燃油消耗报告和营运碳强度评级符合声明》发放6个月内,按照中国海事局制定的监督管理指南,对《船舶能效管理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审核。

  第二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未按规定报告船舶能耗数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等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予以处理。

  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船舶能耗数据报告错误的,应当督促船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新报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碳强度管理是指为控制船舶温室气体排放强度而开展的相关管理工作,包括船舶能效管理和营运碳强度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能耗数据收集管理办法》(海危防〔2018〕4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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