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政府辅助网站
交通运输部关于尽快申请无船承运人保证金及利息退还的通告

  2019年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了无船承运业务许可,我部据此开展无船承运人保证金及利息的退还工作。截至目前,大部分企业的退款工作已完成,但仍有26家无船承运人(名单附后)尚未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

  请上述经营者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国际船舶运输及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相关审批备案事项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681号)要求,抓紧时间向我部提交退还无船承运人保证金及利息的申请材料。我部将按程序予以退还。

  特此通告。

交通运输部

2022年5月27日

 
相关附件下载
  • 相关新闻
    今日热点
    一周热点
    一月热点
  • 沪ICP备: 沪B2-20050110-1     沪公网安备: 310221020001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