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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海事、港口、水运、船员等行政审批事项用印调整的通知

文号:沪交港函〔2020〕942 号

各有关单位:

  因机构设置调整,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现就本市海事、港口、水运、船员等行政审批事项用印调整情况通告如下:

  自2021年1月1日起,停用原上海市航务管理处(上海市地方海事局)、上海市码头管理中心(上海市航道管理中心)刻制的审批类印章;

  自2021年1月1日起,启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02)”“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船员证书专用章”“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船员考试专用章”;同时调整“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审批专用章(01)”适用范围。

  上述调整及启用的印章适用范围及样章详见附件,后续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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