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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授权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开展运价备案执行情况检查的函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为支持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现继续授权你委对在上海口岸开展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和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者运价备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运价备案手续或者未执行备案运价的,贵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授权期限暂定一年(自此函印发之日起计算)。

  请你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和“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运价备案执行情况检查,并做好与我部组织开展的运价备案检查工作衔接, 避免重复检查,减轻企业负担。对于屡次违规或违规情节严重的公司,除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应纳入企业信用管理。相关检查和处罚结果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部。

  交通运输部

  2019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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