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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部水运科学研究院,中国船级社:

  为进一步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提高内河运输船舶技术水平,交通运输部对2001年颁布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于2014年12月24日颁布了新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3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为贯彻落实好《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

  新《规定》是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在总结近年来船型标准化工作经验基础上修订的。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明确了船舶标准化是船舶技术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标准船型的技术要求从船型主尺度扩大到标准船型指标体系,并进一步强调了部门间的配合,强化了船检、海事、港航、船闸等管理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各个环节中的管控手段。新《规定》的实施,对于加快推进我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进程,提高通航效率,促进节能减排,推动内河水运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加强宣传,切实落实好《规定》,共同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

  二、加强新建、改建内河运输船舶的准入管理

  2012年3月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公布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2年第13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自2012年7月1日起,在长江干线、西江干线等“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高等级航道水域内从事运输的新建船舶应符合指标体系中强制性要求。新《规定》再次强调了该要求,并明确船检、海事、港航和船闸管理等部门应各司其职,不得为不符合《公告》中强制性要求的新建、改建船舶办理检验、登记、营运和过闸等手续。

  《规定》中所指新建、改建船舶的时间,以船舶的开工日期或者改建日期为准。

  三、组织开展现有船舶的标准化认定工作

  为全面了解现有船舶的标准化状况,请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和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按照《公告》要求,在2015年12月31日前分别牵头组织完成长江、珠江水系和黑龙江的现有船舶标准化认定、统计等工作。对符合指标体系中强制性要求的船舶,应列为“标准船型”,并在《船舶营业运输证》上予以标注;不符合的,列为“非标船型”。对于限期退出市场的船舶,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四、建立船舶技术标准的动态维护机制

  为提高船舶技术标准的适用性,部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和黑龙江省航务管理局应建立内河运输船舶主尺度系列标准的动态维护机制,定期对本辖区已公布的内河船舶主尺度系列标准进行评价,对需调整的船舶主尺度系列标准应及时修改完善。中国船级社、部水运科学研究院等单位应加强对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的研究和跟踪,及时提出调整完善的建议。

  交通运输部

  201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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