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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状况评估机制》的修正案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2007年第8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3届会议于2005年7月22日以MEPC.131(53)号决议通过了《状况评估机制》的修正案。
  根据《1973/78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73/78防污公约》”)附则I第13G条的有关规定,状况评估机制为强制性规定。近接国际海事组织通知,根据《73/78防污公约》第16(2)(g)(i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07年1月1日与经修正的《73/78防污公约》附则I同时生效。
  我国是《73/78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因此上述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中文本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七年三月八日

文档附件:CAS修正案.doc
附件:
《状况评估机制》修正案

对《状况评估机制》的文字修正如下:
1 第3.5款中提及的“第1(26)条”由“第1.28.4条”代替。
2 第3.3款中提及的“第4(3)条”由“第6.3条”代替。
3 第12.3款和第13.9.1款中提及的“第8(3)条”由“第10.3条”代替。
4 第10.2.3.1款和第10.2.3.13款中提及的“第13F条”由“第19条”代替。
5 第10.2.3.13款中提及的“第13G条”由“第20条”代替。
6 第3.6款中提及的“第13G(3)(a)或(b)条”以“第20.3.1或20.3.2条”代替。
7 第2、5.1.1、5.3.2、6.1.1.7、10.2.2.1、13.1.1和13.7款中提及的“第13G(6) 条”由“第20.6条”代替。
8 第2、4.3、5.1.2、5.3.3、5.3.5、6.1.1.7、10.2.2.2和13.1.2款中提及的“第13G(7)条”由“第20.7条”代替。
9 第2、5.1.3、5.3.4、6.1.1.7、10.2.2.1、13.1.1和13.7款中提及的“第13H(6)(a)条”由“第21.6.1条”代替。
10 第3.5、3.6、5.1.1和5.1.3款中提及的“英吨”由“吨”代替。
11 在第10.2.3.1款中“公制吨”的表述删去“公制”字样。
对《状况评估机制》附录2的文字修改如下:
1 “细节”标题下提及的“第13(F)条”由“第19条”代替。
2 删去“细节”标题下“公制吨”表述中的“公制”字样。
对《状况评估机制》附录3的文字修正如下:
1 “基本信息和细节”表中提及的“第13(F)条”由“第19条”代替。
2 删去“基本信息和细节”表中“公制吨”表述中的“公制”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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