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筷子敢拿不敢动
  2015-07-07
重大技术装备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战略产品,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三部委联合建立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加快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

  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阶段,全面推进深化改革,建设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保险作为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和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

  去年,中国保险业保费收入首次迈上2万亿元台阶,保费规模跃居全球第三,保险业总资产突破10万亿元大关,行业增速达17.5%,保险业实现了规模、质量、效益的同步协调发展。与此同时,保险行业始终将服务经济社会大局作为自己的责任和使命,去年共为全社会提供风险保障1114万亿元,同比增长25.5%,保险业赔款与给付7216.2亿元,同比增长16.2%,行业服务能力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当前,中国正处于从制造业大国向制造业强国迈进的关键时期,重大技术装备发挥着龙头引领作用,技术装备行业蕴藏着对保险服务的实际需求,也给保险业支持国家经济转型升级、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供了广阔空间。保险业应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此受益非彼“受益”

  除了首台(套)的认定,总装企业的疑虑还在于整船如何投保。由于中国船企基本都是两头在外的企业,许多船用设备要么进口,要么船东有定制化的需求,而这些设备一般自身都有质保期。因此,整船投保的保费如何计算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

  有企业建议,是否可以尝试不对整船投保,而只对船上由制造企业负责建造的部分进行分别投保。比如LNG船,对液舱维护系统、液灌等关键部分投保,而购置的设备不予投保,这样一来,可以避免因重复投保增加总装企业保费成本的问题。

  拆分投保的提议得到了胡庆丰的认同。在其看来,拆分不仅有利于避免重复投保,也解决了整船建造知识产权界定的难题。“一件设备、一个关键零部件或系统 很容易界定和确权,但是整船建造,想要界定其知识产权和创新性既不方便也不可能。而拆分投保,减少了企业的顾虑,也降低了保险公司工作的难度,是目前解决整船投保诸多问题的一条捷径。”胡庆丰认为。

  不过,与首台(套)认定相似,能否拆分投保的主动权也不掌握在制造企业手里,而是要看保险公司的“脸色”。

  “推动这一政策试点需要更务实、更审慎的态度,对于制造企业的担忧我们完全理解。其实,对我们来说,出单也必须谨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客户部总经理助理马晓蕾表示,保险公司会充分考虑制造企业的诉求,但也会尊重保险业自身的规律以及操作习惯。

  谈及操作习惯,不得不提此次试点政策中一直被外界理解为“重大创新”的一句表述,即《通知》明确提出的“装备制造企业投保,装备使用方受益”。在不少媒体看来,这是中国保险制度的一次突破性创新。

  “我认为,这可能是一种误读。”马晓蕾指出,《通知》所说的“受益”应该不是保险学上的受益概念,并非指风险发生后,将保险赔偿赔付给产品购买者。 《通知》上的“受益”应该是指产品购买者在使用上更放心、更踏实,从而受益。“船企替船东买保单,这既不符合现实也不符合商业原则。”胡庆丰的看法也与马晓蕾不谋而合。

  但就在4月7日,工信部官网转载了一篇题为《三部门就〈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的文章。文中不仅再次明确提及“采取生产方投保,购买方受益的做法”,而且还特别补充了“保险公司直接将赔款补偿给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购买方”。

  按照船舶行业的通行做法,当船舶在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时,一般是制造企业出资替船东进行维修。因此,在船企看来,如果参加新政试点,保险赔偿必然是赔付给出资维修的制造企业。但如果按照《通知》以及“答记者问”的说法,将赔偿赔付给船东的话,相当于一次产品质量事故给船东带来了免费维修和保费赔偿的双重收益。

  “除非船舶在交付之后,制造企业对船舶的维修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船东自行出资解决船舶产品维修问题。”胡庆丰表示。但这显然不符合船舶行业的实际,因为,船东最关心的问题根本不在于船舶是否投保,而是船舶出了质量问题有人负责维修。

  山东经信委相关人士也表示,目前,山东的几起赔付案例都是保险公司将赔偿直接赔付给制造企业,并未出现赔付给购买方的情形。不过,该人士认为,具体如何赔付应该由制造企业、保险公司根据商业原则自行商定,不排除未来会出现保险赔偿赔付给购买方的情况。

  补偿制有待“补偿”

  赔付对象将决定保险公司能否成功出单,而赔付的方式和金额将决定保险公司在首台(套)综合险承保过程中能否实现盈利。新政试点为保险公司带来了新业务,但新业务并不一定会带来新利润。

  据了解,2013年浙江省试点保险补偿机制期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共承接了14笔首台(套)保单,保费金额127.15万元;共收到6起首台(套)质量险报案,报损金额超过160万元。试点第一年,人保财险浙江分公司该项业务的亏损额已超过30万元。

  或许是看到浙江试点出现的问题,此次全国试点的新政中特别提出,鼓励多家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开展相关业务,对海工、船舶等单价金额巨大的装备,保险公司可与投保企业协商,选择国际通行的保险条款进行承保。

  保监会近期公布的入围试点的保险公司名单也体现了防风险的宗旨,仅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入选,并且只有前3家公司 具有首席承保人资格。

  “首席承保人均是资金实力强、偿付能力强、风险管理能力强、机构网络健全、承保理赔服务优质的保险公司。这符合市场需求以及对风险防范的预期。”马晓蕾表示,由于首台(套)产品的历史维修、更换、退货等数据本就不多,而且这些数据主要掌握在制造企业手中,我国保险公司目前尚未建立起相应的历史经验数据库,因此,很难在费率测算和保险方案设计上做到足够精准。

  据太平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介绍,目前该公司在保险方案中设立了责任限额条款,即设定每次事故被保险装备损失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以及每次事故第三 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而在保费计算上,除了考虑合同交易金额与费率,还会根据装备类型的差异,设置装备类型调整系数和核保调整系数,以求保险方案尽可能科学、合理。

  “这确实是国际通行的做法,但我认为保险公司也应该考虑到船舶工业的特殊性。”胡庆丰认为,究竟是采用单笔限额的方式还是采取赔偿封顶的方式可根据产品的不同在签订保单时酌情考虑、充分协商,没必要“一刀切”。而且他认为,条款制定和理赔流程将是决定此次试点效率的关键环节,尤其是对保险赔偿责任的认定,将直接决定试点效果。

  一起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需要认定其到底是因为产品质量缺陷引起还是因为操作失误引起,不同的事故原因决定了对应的不同险种。质量缺陷对应的是质量险,而操作失误对应的是机器损坏险(造船业则对应船舶险),两个险种的费率、保费额都有差异,而且很可能这两个险种船企投保了两个不同的保险公司。“这是实操环节特别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一旦难以作出认定,赔付可能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胡庆丰不无忧虑地表示。

  对此,也有业界专家建议,有关各方可以探索建立更为合理的保险补偿长效机制。如有可能,中央财政可以将保费补贴资金中的一部分或者再拿出一部分资金,对参加试点的保险公司的巨额赔付也进行补偿,从而鼓励保险公司以更简洁、高效的流程处理有关赔偿事宜,并让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在协商保险方案时都能拥有更多的余地。

  其实,不论是来自制造企业的担忧,还是来自保险公司的谨慎,似乎都在印证保险业的一句名言。“一般的,你看到了才会相信,而保险,是相信了才会看到。”这可能也是有关各方接下来持续推动试点政策不断细化、完善的最基本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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